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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公司的负责人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时间:2014-05-16  【转载】       阅读

监理公司的负责人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判决监理公司负责人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后,立即引起了监理行业内不少的波动。很多人认为判决不合适,理由是监理公司人员并未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他是独立于生产作业而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犯罪主体。
沛县律师点评如下:
从形式上看,生产、作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普通职工的直接操作活动,如电焊工的焊接行为等;二是科技人员的实验、设计、化验行为;三是指挥、管理人员对生产、作业的指挥、管理活动。对于“作业”的范畴则规定得是非常广泛的,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也包括企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等;不论是生产性作业,还是企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的日常防火管理、紧急电气检修等非生产性作业,只要“作业”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施工单位在工作时未指派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其行为显然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由于监理人员的失职,最后发生了事故的严重后果。违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并达到了一定的立案标准。因此,监理公司的负责人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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