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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纺织公司民事答辩状一例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沛县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沛县XX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因原告A诉答辩人劳动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

沛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原告与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不足,不能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通过原告的自述,原告于2012年11月17日入职到答辩人处工作,2013年4月身体不适,经查患有乳腺癌,于2013年4月30日住院手术并持续化疗,此后就一直没有到答辩人处工作,实际工作期限为五个多月,工作期间还时常有请假的情况。自2013年4月30日起,到规定的医疗期满,原告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答辩人已经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

1、 原告2012年11月份的工资为990元,2012年12月份的工资为1660元,2013年1月份的工资为2109元,2013年2月份的工资为1576元,2013年3月份的工资为2262元,2013年4月份的工资为1272元,六个月的平均工资实际为1645元。原告要求补发的工资29000元、补缴的社会保险费18954元、双倍工资49300元以及损失8333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2、 原告要求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以及5年的康复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原告的疾病属于原发性疾病,是自身健康原因导致,并非工伤或职业病,与用人单位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该费用不应当由答辩人承担。

3、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综上,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沛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沛县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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