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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海乘培训合同纠纷代理词一例

 

段文超律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谢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结合本案庭审情况,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被告是否未安排原告上船的问题。

被告在庭审答辩的时候,向法庭陈述已经安排原告上船,是原告自身原因不愿上船。在原告提供通话录音的证据以后,被告无话可说,才承认确实未安排原告上船,上船期限不能确定。被告陈述前后矛盾,虚假陈述,意图扰乱法庭秩序。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内容,明显可以看出,原告已于20141月份毕业拿到船员资质证书,但是在20145月份,被告仍未能给原告安排上船,一拖再拖。双方合同约定,在学员毕业后10-20天内安排上船,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经缴纳的保证金18000元。

二、关于4000元保证金未缴纳的问题。

 双方合同签订后,被告同意原告先缴纳18000元保证金,剩余的4000元保证金等安排上船后再缴纳,被告的很多学员都是这么操作的,预留一部分尾款等安排上船时再缴纳。并非原告个人不愿缴纳剩余的4000元,而是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安排上船,违约在先,被告也从未向原告要求缴纳剩余的4000元。在通话录音中,被告也从未提起让原告缴纳4000元的事情,并一再给原告道歉,同意以2000元补偿原告的损失。若真是因为原告拖欠4000元不缴纳才不予安排上船,通话录音里被告必然会提起此事。但是20145月份的两次电话录音,被告对4000元的问题只字未提。

 因此,被告庭审中一再以原告未缴纳剩余的4000元才未给安排上船作为抗辩,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亦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其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三、被告能否解除合同的问题。

      双方合同约定,学员毕业10-20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上船工作,并保证薪资待遇。庭审中,被告陈述上船期限无法确定,是由船东来掌握的。既然被告明知无法控制上船时间,仍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隐瞒实情,并承诺上船的期限,对学员就是欺诈行为。现在被告已经逾期半年之久,构成根本违约,对原告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耽误了几个月的误工费,原告现在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缴纳的保证金,合法有理有据。至于被告的损失,是因为其自身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与原告无关,应由其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

                                                                                     段文超律师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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