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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辩护意见书一例
辩护意见书
沛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段文超律师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对本案有了一定的了解,为履行辩护职责,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请贵院在审查时予以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了解到刘某某是家庭养殖户,其先后五次向沛县一家收购点销售合计大概200只鸡,其中有一小部分鸡是在途中因天气炎热死亡的,销售总金额在一千元左右,没有获得较大利润。从销售数量、金额和利润上来看,情节轻微。从危害后果上来看,并没有造成大范围的严重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后果。
二、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某某对公安机关的几次供述,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一点隐瞒,吸取教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系农村妇女,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属于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是不知法、不懂法的表现。
养殖户卖鸡途中有鸡因天热少量死亡也属于正常现象,一并卖掉在现实生活中也很普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系农村妇女,对食品安全意识较为薄弱,日常生活中食用死亡的家禽也很普遍,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本次犯罪也是属于初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四、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刘某某系农村妇女,家里还有两个孩子需要照顾,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辩护人请求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充分考虑。
辩护人: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段文超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沛县律师事务所 沛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