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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杨某某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谢某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案件被害人杨某某的刑事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代理人同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谢某某犯强奸罪主观恶性较深,手段极为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应当予以严惩。

被告人于案发当晚驾驶轿车强行将被害人带至沛县XX镇XX村南侧高速公路桥下的一条小路上,随后采取语言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身体各部位受到严重的伤害,且因被告人的强奸行为致使被害人感觉丢人,无法在世上生活,并于2011年11月16日清晨自杀,后经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被害人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

三、被告人谢某某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长达五、六小时,并实施殴打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予以严惩。

四、关于被害人要求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下:

1、医疗费:4536.56元

2、误工费:62.8元*9天=565.2元

3、护理费:30元*9天=270元

4、营养费:17元*9天=153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9天=162元

6、交通费:313.24元

综上几点意见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受害人人身遭受损害,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谢某某作出有罪裁判并判决赔偿以上所述各项损失。

                                 代理人: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

                                二0一四年七月十三日

沛县律师事务所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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