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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脱审不能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时间:2014-11-28  【转载】       阅读

“证照脱审”不构成保险拒赔理由

  去年11月底,高某驾驶一辆马自达轿车与一辆大众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全责。之后,保险公司对两车分别定损为10300元和2700元。车辆修复后,高某支付了两车的修理费,并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高某驾驶证已失效为由拒绝理赔。事故发生6天后,高某向交警部门申请并调换了新驾驶证。又隔了三天,高某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例还在审理之中。

  此类证照脱审的案例并不少见:厉某驾车外出不料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而保险公司发现,厉某的驾驶证未在有效期前进行年审,是失效的驾驶证,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于是,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未在有效期限内进行驾驶证年审的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资格?保险公司能不能以格式保单中声明来免除说明义务?宁波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支持车主的诉讼请求。

  据悉,王某为新车办理了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责险等险种,有效期一年。7个月后,王某的小舅子厉某向他借车外出办事,不料途中出了车祸,事故造成行人何某死亡。事发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4679元的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过程发现,厉某的驾驶证未在有效期前进行年审,是失效的驾驶证,厉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此外,保险公司还表示:公司在与王某签订的车保系列产品保单上明确注明“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人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赔偿”,王某本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

  难道驾驶证没及时年审,就没有了驾驶资格?王某对此提出了异议,同时他指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并没有尽到说明义务。于是,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镇海法院。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双方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单上,虽然载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是原告作为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的普通人,难以从合同条文的字面表述中,推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包含了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等情形。而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不能以事先拟制的并统一使用的格式保险单中声明“已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来免除自己的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关注

  驾驶证脱审不等同于丧失驾驶资格

  驾驶员在通过资格考试取得驾驶证之后即具有了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的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该驾驶资格则一直持续。而对驾驶证规定有效期,是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必然导致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是否丧失驾驶资格,只有公安交警部门有权作出认定与处理。比如在上述案件中,高某所持的驾驶证虽已超过了有效期,但公安机关并未对其作出处罚,且事后也同意高某的申领并给予调换新驾驶证,说明高某拥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承保车辆危险性未增加,原有免赔条款不应成立

  保险合同相关拒赔条款的本意,是因某种情况下的承保车辆危险性增加。如无证驾驶拒赔是为避免不具有相应车型驾驶资格的人驾车,因为此种情况下“无证”驾驶必然导致车辆危险性增加,从而提高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但驾驶证脱审并不等同于无证驾驶,“无证驾驶”包括驾驶人从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况,即取得驾驶证后到被注销前这段时间,都不属于无证驾驶。高某的驾驶证脱审并不会造成车辆危险性的增加,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驾驶证脱审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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