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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须赔偿双倍工资

时间:2014-12-13  【转载】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可是在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往往没有和公司签订合同,公司常常会以没有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

案例回顾

近日,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原告某公司诉称,20131120日,被告李先生入职原告公司工作,担任搅拌车司机一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1000元底薪加提成。被告入职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因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在试用期间,由原告车队队长对被告负责考勤和考核。在考核期间,被告多次不服从车队队长管理,送货过程中经常有违法超速行为,且经常发生小事故,经原告车队队长多次谈话,仍坚持己见,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原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系合理合法的行为,不需要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原告因生产的特殊需要,一直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的情况,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维权

沛县律师提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工作期间,原告没有及时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其多次主动要求签订,但被告拒绝,原告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31220日至20142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564.32元。

劳动者要学会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付出劳动以后争取报酬是应该的。用人单位也应该遵守法律积极支付员工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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