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重婚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

作者: 沛县律师 【 原创 】 2018-09-26

辩护意见书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郑某的委托,指派段文超律师担任贵院办理的重婚案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深入了解,为履行辩护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有重婚罪,辩护人对此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郑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贵院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郑某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二、本案被害人赵某具有严重过错,赵某也涉嫌重婚犯罪。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以及离婚诉讼中的材料,可以看出郑某的丈夫赵某具有家庭暴力行为,经常对郑某实施殴打,并在外面与其他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有婚外情的行为,对夫妻感情不忠诚,才导致郑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邳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庭调解和好,但是双方感情没有任何好转,赵某依然我行我素,不知悔改。2014年4月18日,郑某第二次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法院再次给做和好工作,不得已郑某才撤诉。2018年四、五月份,郑某第三次起诉离婚之后,赵某才于2018年5月8日到派出所控告郑某涉嫌重婚犯罪,并花钱找关系才得以刑事立案,郑某提供一份与赵某之间的电话录音(详见录音光盘),可以证实赵某花钱找关系,公安机关相关人员涉嫌受贿的相关事实,以及赵某亲口承认自己也有第三者和赵某涉嫌重婚的事实(详见录音光盘和照片),录音中赵某承认其与郑某的区别就是未和第三者生育孩子,其他都和郑某的情况一样。照片拍摄时间是赵某和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与一名女子身着情侣服饰,女子搂着赵某的肩膀,动作非常亲密,充分透露两人的不正当关系。

正因为赵某的上述种种过错行为,才逼迫郑某一而再再而三的起诉离婚,郑某重婚的主观恶性不大,是法院的做法不当,对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迟迟不判离婚,才导致本案重婚事实的发生。

三、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不合法,讯问笔录未经讯问事先制作。

被告人郑某和高某相识时,对于其婚姻情况,一直瞒着高某,高某并不知道郑某未离婚的事实,因是媒人介绍的,高某也没多过问,所以高某于2014年农历正月初六(详见高某的礼簿)简单请了一些亲戚吃了顿饭,也没有举行婚礼仪式,双方于2017年8月28日生育一子XX。

郑某笔录中(证据卷二第18页)供述其怀孕了,考虑肚子里的孩子,才和高某办的婚礼。高某笔录中(证据卷二第23页)供述孩子出生之后,我们就办了婚礼。王家民的笔录中(证据卷二第43页)供述我们考虑到孩子的问题,还是把婚礼给办成了。这与事实明显不符。孩子XX出生的时间是2017年8月28日,而礼簿上记载的收礼请客吃饭的时间是2014年农历正月初六。公安机关在笔录中至始至终都没有问及高某办婚礼的时间,这是很大的疑点。

事实上,据郑某所述,其供述内容,是公安机关事先打印好的,直接让郑某在笔录上签字,根本没有讯问的环节,也不让郑某看笔录内容,逼迫郑某所签,所以才出现时间前后矛盾的供述,所以被告人高某是否构成主观明知的重婚问题,还有待商榷。

三、郑某和赵某在本案侦查阶段已经过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的矛盾已经化解。

郑某提供一份邳州市人民法院的(2018)苏0382民初XX号民事调解书,可以证实郑某与赵某已于本案侦查阶段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邳州市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自愿离婚,婚生女XX由赵某抚养,郑某承担婚生女赵玉涵抚养费每月500元,双方的矛盾已经化解。

四、被告人郑某于2017年8月28日生育一子XX,目前孩子尚处于哺乳期,对于哺乳期中的妇女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五、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郑某能够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保证随传随到,没有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况,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请求贵院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减轻处理,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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