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朱某争夺抚养权一案民事上诉状

作者: 沛县律师段文超 【 原创 】 2018-12-01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宋某(一审被告),男,19XX5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XX0512XXXX,汉族,居民,住沛县杨屯镇。

被上诉人朱某(一审原告),女,19XX年3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XX0310XXXX,汉族,居民,住沛县大屯街道办事处。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2民初555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苏0322民初555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没有依据认定的事实作出裁判。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中,原、被告双方于2018716离婚,自20188月起,婚生女宋小小随被告生活,到目前已经随被告生活了三四个月,很明显,离婚后婚生女宋小小随原告生活的时间较短,随被告生活的时间较长,现在宋小小稳定的生活环境是被告提供的,而判决书第三页第13行“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维持子女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考虑,宋小小跟随原告生活较为有利。”在这里突然就改变了观点,且没有任何的说理论述宋小小跟随原告生活有利的条件和因素,没有任何说服力。

二、关于一审法院提出“被告抗辩称原告未尽到抚养义务,对孩子成长不利的意见,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的问题,事实上从2016年开始原告就从事传销非法活动,经常不回家,在家时就是抱着手机联系传销活动,对孩子不管不问,孩子一直都是被告在照顾。因原告长期有外遇,被告迫于无奈才离婚,才协议将婚生女宋小小暂时由原告抚养,但并不是被告的本意。双方离婚后,原告就将婚生女宋小小放置在原告的姐姐家中,不尽抚养义务,一边到苏州厂子里打工,一边干着传销,原告及其姐姐都对孩子不管不问,孩子皮肤过敏浑身起满疹子一个多月了,都没有人管,孩子头痛咳嗽发烧也没有人带她去看病,被告实在不忍心自己的孩子在她阿姨家中寄居,才带孩子去看病,并将孩子接回家悉心照料。二审中上诉人将提供原告干传销不回家的证据、原告在苏州打工不带孩子的证据、原告将婚生女宋小小放置在其姐姐家中不管不问的证据,孩子生病原告不管不问的证据,被告带孩子看病的证据等材料,以证实原告在离婚后对孩子未尽抚养义务,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三、婚生女宋小小现在住在被告家中,有自己的房屋,被告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物质条件,宋小小现在沛县杨屯镇中心幼儿园上学,学习条件也是当地最好的,离家也近,接送孩子上学都比较方便,孩子很喜欢这个学校,也很喜欢她的同学们,她不愿意改变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也不愿意跟谁原告。原告现在连稳定的住所都没有,在苏州厂子里打工,住员工宿舍,生活不稳定,工作不稳定,还干非法传销活动,无法给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更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无论如何,被告都不会让孩子再去吃苦,被告坚决要孩子的抚养权,原告可以随时探望孩子。

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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