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刑事辩护律师的办案心得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不同于办理民事案件,由于刑事诉讼的特殊性,致使律师辩护的成效不显著。而真正能从案件事实和定性上实现突破的刑事案件是少之又少的。刑事辩护律师如何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到人民法院的一大堆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材料中找到“突破口”,并最终在案件事实和定性方面有所突破,这是每一个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认真阅卷,做到全面了解案情

要想把一个辩护案件做好,首先必须做到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而办理刑事案件,全面、客观了解案情的主要途径是阅卷,因为公诉机关移送起诉的卷宗材料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它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相关事实。因此,律师承办辩护案件,必须认真阅卷,绝不能马虎,与此同时,承办律师还应向被告人了解相关情况。被告人所反映的情况虽有时会因其逃避打击或避重就轻的心态而出现不客观、不真实的情形,甚至出现全部翻供,在这种情况下,承办律师就必须结合卷宗其他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作出全面、客观、正确的判定,以便决定正确的辩护思路,不能听信被告人的一面之词。在有些情况下,被告人对律师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可以弥补材料的不足,特别是有些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如立功、自首等。如果侦查材料包括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没有作出相关认定,辩护人就应对被告人作详细的了解,然后再到卷宗材料中寻找相关证据,或向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提出补充认定的要求,辩护时重点提出。

二、准确归纳,找到准确辩护理由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规定,承办律师必须在正确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准确归纳,找准辩护理由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以下方面归纳辩护要点:

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包括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客观存在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能否证实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等。

2.被告人是否存在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包括“法无明文不为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年龄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等。

3.被告人是否存在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包括: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4、被告人是否存在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性质上的酌定情节,如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

5、被告人是否符合适用缓刑或管制的条件,只要被告人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缓刑;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管制刑等。

三、加强沟通,尊重委托人或被告人意见

虽然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地位是独立的,可以不受被告人或委托人的意志的约束。但是,对此也应辨证地看待,首先,律师的辩护权产生于被告或被告近亲属之委托(最终得到被告确认),而接受委托后委托人或被告人又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一旦解除,辩护人的辩护权立即丧失,因此,律师辩护权的存续依赖于委托人或被告人的信任的存续。《律师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但“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这都表明,律师要拒绝为被告人护必须要有“正当理由”,而委托人或被告人拒绝律师辩护并不需要“正当理由”,委托人或被告人有权以律师辩护不符合本人意志为由拒绝律师辩护。当委托人或被告人拒绝律师辩护时,律师的辩护权即告终止,所以律师的辩护地位并非完全独立。

因此,律师承办刑事辩护案件,应先征询被告人意见,或将律师的辩护思路与被告人沟通商量,以便达成共识;律师在开庭前,应拟出辩护词初稿征求被告人及委托人的意见,在法庭调查质证后对辩护词作重大改变的,应再次交被告人确认后方可呈送法院。

至于偶尔遇到被告人与律师辩护意见不一的问题,辩护律师应加强与被告人或委托人沟通。绝大多数被告人都会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或经反复沟通形成共识。若律师与被告人对辩护意见有原则分歧,虽经沟通无法形成共识,则可建议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切不可在法庭上强行发表被告人不能接受的辩护意见,否则被告人在法庭上向审判长表明不同意乃至坚决反对律师辩护意见,甚至当庭拒绝律师辩护,对律师执业声誉也是有害无益的。

四、准备充分,辩护做到有理有据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应该要明确法庭辩论的最终目的是要让自己的观点被采信,尤其是被主审法官采信,从而取得对被告人作出无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效果,因此,为达到此目的,必须在庭前作好充分准备,法庭辩护时才能做到有理有据,围绕事实和法律,把辩护观点讲明、讲透,切不可把法庭辩论当作演讲表演,无的放矢、哗众取宠,更不能和公诉人你死我活的进行言语对抗,追求实际效果才是真谛。所有的辩论都应该围绕着这个大前提或者说是最终目的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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