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我和我的丈夫钱某因为感情出现问题,两人经常吵闹,后来,我便带着女儿搬出去了。之后,我就向我丈夫提出了协议离婚,但是,我丈夫坚决不同意。所以,我准备向法院起诉。可是我的丈夫说,即便是要起诉离婚,他也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不能让我以后带着孩子改嫁给他人,让他的孩子成了别人的。因为我一直和女儿生活在一起,我不想失去女儿。因此,我想知道,如果我向法院起诉离婚,我女儿的抚养权应该归谁?

    沛县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至第六条规定,法院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双方争夺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时,一般首先会考虑孩子的年龄,根据孩子的年龄分为三种情形: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是随母亲生活;(2)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会优先考虑一些情况,如一方父母失去生育能力或者是子女长时间跟随一方生活,改变环境不利于其成长等;(3)如果孩子在十周岁以上那么法院在进行判决时,则会考虑子女的意见。此外,在父母双方条件基本相同时,如果其经常跟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且他们有能力进行照顾,那么这可以作为一个优先条件考虑由父或母一方抚养。而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也是可以的。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女儿一直是跟随您生活,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由您来抚养女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六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
  • 电话
  • 地址
  • 微信
  • 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