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能再生育 离婚时能否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我有一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我和我的丈夫因为工作的原因,一直是两地分居,因而导致现在夫妻感情破裂。我提出了离婚,但是,我丈夫坚决不同意。为此,我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有一个八岁的女儿,我丈夫要和我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但是,我生了女儿之后,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因腹部受伤丧失了生育能力所以,我以后不可能再有自己的孩子了。因此,我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在诉讼离婚时可以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吗?

    沛县律师解答

您的情况比较特殊,法院是会照顾您这一方的。因为    我国现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明确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也规定:“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果一方丧失生育能力或者实施了绝育手术,那么法院在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时是会予以照顾的。因此,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法院在进行判决时,一般情况下,应该是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
  • 电话
  • 地址
  • 微信
  • 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