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的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场归属谁所有

作者: 沛县律师 【 转载 】 2017-06-03

一、地上停车场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地上停车场不具备建筑物的特征,是占用建筑区的道路或其它公共场地,其占用的土地的使用费已经公摊在小区建筑的整体成本之中,且其开发成本较低,鉴于这个事实《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地上停车场直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共同合理使用。这也和我国现行的《规划法》相配套。

沛县律师事务所段文超在线解答:我国的《规划法》要求开发商在设计住宅建造方案时,应按一定标准建造车位,这也明确了地上停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造地上停车位的法定义务,地上停车场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业主共同使用。其具体使用方案可由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

、物业无权收取地面停车费。

《物权法》施行后,小区物业将无权收取地面停车费,只能收取看车费,但其看管不严造成车辆丢失、破损的应依法、依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地下停车场可由开发商和业主协议约定归属。

地下停车场即车库,指具有建筑物征,具有四周封闭的空间,开发成本相对较高,且其建筑成本不一定分摊到整个小区的建造成本中。为此《物权法》给予开发商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即开发商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购房者约定不出售地下停车场的产权。这实际上是赋予地下停车场作为独立客体的地位。即地下车库作为独立产权存在,可单独进行交易,《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这种交易可通过出售、出租、附赠等形式实现。

四、业主对地下停车场具有优先权。

如果开发商保留了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开发商出卖、出租地下停车场做出了限制,目的是保护小区业主权益,限制开发产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将地下停车场高价出让给非业主。这种限制就是地下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赋予业主对车库的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即在同等条件下,本小区业主对地下车库优先购买、承租。如开发商不通知本小区业主,将地下停车场转让或出租,本小区业主可向法院主张,开发商转让、出租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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