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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有哪些功能?

2013-08-02
提问者: 管理员 | 普通会员
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从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来看,犯罪动机有以下功能:



  (1)激发功能

  犯罪动机具有激起或引发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功能。犯罪动机是促使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犯罪行为往往是由犯罪动机引起的。对故意犯罪而言,只有形成了犯罪动机后,才有可能产生犯罪行为。推动犯罪行为的犯罪动机,有些是从犯罪人的生理需要直接转化而来的,如物质需要转化为贪利动机,性需要转化为性动机;有些则是以犯罪人的社会性需要为基础产生的,如嫉妒、报复、怨恨等。

  (2)指向功能

  犯罪动机具有引导犯罪行为向某种目标或对象进行的功能。一定的犯罪动机的产生,使犯罪人有了明确的犯罪目的或目标,从而对犯罪人的思维及行为活动产生约束、指导作用,使它们朝着满足犯罪人需要、实现犯罪动机的方向进行和发展,力求达到犯罪目的。这种功能发挥作用的过程,就是促使个人选择达到犯罪目的的手段、方式,预测自身行为的发展,寻找有利于犯罪的情境,排除各种干扰,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

  (3)维持和调节功能

  当犯罪行为产生以后,犯罪动机维持着犯罪行为使其针对一定的目标,并调节着犯罪活动的强弱和持续时间。如果犯罪行为达到目的,它促使个体终止这种犯罪活动,如果犯罪行为未达到目的,或当发现其偏离了预定目标时,就不断进行调整,使之不偏离原来的方向,它将驱使个体维持(或加强)这种犯罪行为,或转换方向以达到某种目标。由此可见,这种功能是伴随着其他功能一同发挥作用的。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以及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人会把已经取得的结果与他在行动之前确立的目的加以对比,用个人的价值观、信念及社会要求等对犯罪结果加以评价,然后再确定未来的行动。

  知识延伸:

  犯罪动机存在的范围

  对犯罪动机的存在范围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通说认为,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少数学者认为,不仅是直接故意犯罪,而且间接故意犯罪中也存在犯罪动机,甚至认为过失犯罪中都存在着犯罪动机。

  在我国和其它大多数国家,认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根据动机理论,不是行为的结果决定动机,而是动机决定行为的结果。更重要的是,犯罪动机是测定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的一个心理指数,只有能够说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心理事实才能成为犯罪动机。例如,奸情杀人和义愤杀人,这二者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有所区别的。而在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所谓的动机并不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例如,为投毒杀妻而间接故意杀子与为打中猎物而间接故意杀人,就间接故意杀人而言,无论实施这一行为的动机是杀妻还是打猎,主观恶性程度没有差别。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几乎不存在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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