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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的调解书可依法申请撤销

2014-02-20
提问者: 管理员 | 普通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邳州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案外人申请撤销生效调解书之诉的案件。

2011年3月,李某从房主张某处租得门面房一套,约定租期为三年,租金为每年4万元。李某于2011年4月开始对此房进行装修装潢,并添置物品、设备,开设了理发店。2011年12月李某将理发店转租给王某,双方约定租期二年,店内所有物品及设备一并租给王某使用,租金为每年5万元。2013年4月,房主将此房卖给毕某。毕某要求王某搬出该房,王某拒不搬出,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9月毕某对王某提起排除妨碍之诉,王某未告知毕某及法院房内装潢及物品属于李某所有。王某与毕某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搬出该房,毕某给付王某5万元作为对其房内物品和装潢的补偿,2013年10月8日法院出具调解书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和毕某均按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2013年12月,李某得知自己的物品及装潢被王某转让他人,遂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王某与毕某之间的生效调解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判决撤销上述调解书。并告知李某,对于其损失,可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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