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抵押登记的房屋,债权人不享有优先权。
2014-03-03
提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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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本想拿房产证以房抵债,但是,由于自己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最后竟失去了抵押优先权。
去年,从事花木生意的李某欠下500万债务,债权人到吴江法院起诉,吴江法院判决后,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吴江法院执行人员发现李某名下有一套别墅可供执行,遂对财产进行查封。期间,张某向吴江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这个房子实际上已经抵押给他了,抵押协议约定到期不还款的李某愿意以这个房子抵债给张某。执行人员审查认为,张某的房子未进行抵押登记,不产生抵押权,因此驳回了张某的异议,并告知张某的债权可以依法进行诉讼处理,张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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