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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找小三索赔有没有法律依据?

2014-05-14
提问者: 管理员 | 普通会员
李某和方某结婚十多年,育有2个女儿,夫妻感情尚可。方某常年在外地工作,回家次数屈指可数,我出于对老公的信任,从没有对老公表示怀疑过。从2010年开始,李某发现方某多次取出存折中的钱,数目都不少,李某过问理由,方某总是以工作为由遮遮掩掩,刚开始李某还是挺相信方某的,觉得男人在外面总是会遇到些困难,需要钱来支撑,便也没想太多。但是,今年以来方某不仅回家次数减少,资金支取数额也越来越高,李某开始怀疑他的动机,后来,李某偷偷来到方某的公司,从员工处了解到原来方某在外面有了女人,而且还有了孩子,李某非常生气,质问方某为什么要背叛婚姻,至此,方某摊牌了。李某想和方某离婚,但是这个第三者不道德的行为令当事人李某非常生气,遂向法院提出除了前夫方某需赔偿,小三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沛县离婚律师段文超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配偶权的义务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把“小三”作为配偶权的义务主体有些文不对题。配偶权是以婚姻为基础衍生出的权利,因此配偶权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理应限定在婚姻关系之内。将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作为配偶权的义务主体实质上是为每个人强加了一项捍卫他人婚姻忠诚的义务。这实际上是承认了婚姻这项由两个人订立的契约具有了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效力。婚姻关系之外的人在无法享有他人婚姻权利的前提下,却要去为他人婚姻履行义务,这是明显违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所以,我认为,原配向小三索赔是无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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