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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东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8-10-07 作者:沛县律师段文超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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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刑初48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东侠,女,1958年4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沛县。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2月24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8)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东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仁青多杰、王修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东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高东侠在沛县栖山镇经营徐州林成医药连锁药店,未通过正规渠道进购性保健品,并对外出售。2017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向被告人高东侠下发的《沛县保健食品安全销售告知书》严禁销售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食品,在明知不能销售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食品的情况下,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高东侠在其经营的药店内向董某销售五粒“壮阳极品肾白金”保健食品。经鉴定,壮阳极品肾白金”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东侠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到案经过、案发经过,被告人高东侠的户籍证明及照片,沛县保健食品安全销售告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WF1801296R1检测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董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高东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高东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东侠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非法添加国家禁用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东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东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高东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高东侠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东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康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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