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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茂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8-10-07   作者:段文超律师  【原创】       阅读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刑初48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茂冉,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4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8)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茂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青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茂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朱茂冉酒后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沿沛县西外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挖工庄时与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处警民警出警,抽取被告人朱茂冉静脉血样。经鉴定,朱茂冉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44mg/100ml血。
案发后,被告人朱茂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朱茂冉在现场报警,并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茂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朱茂冉的户籍证明及照片,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沛公交认字【2018】第4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凭证、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徐肿瘤司鉴所【2018】(毒)字0109001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证人贺某、朱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被告人朱茂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朱茂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朱茂冉的供述与被害人程某的陈述及报警记录,证实被告人朱茂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使用他人的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出警民警到现场后,被告人朱茂冉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茂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茂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茂冉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系自首,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茂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茂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康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段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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