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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靖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8-10-07   作者:段文超律师  【原创】       阅读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刑初47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靖轲,男,1991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沛县。户籍地:淮安市涟水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8)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仁青多杰、王修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5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苏H×××××红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沛县栖山镇栖山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栖山街鑫昊宾馆门前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孟宪同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孟宪同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孟宪同符合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孟宪同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另查明,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朱靖轲的户籍证明,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沛公物鉴(病理)字【2018】9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沛公交认字第320322120180000174号道路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刘某、孟某、吕某、苗某的证言,被告人朱靖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朱某系自首,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上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且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朱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沛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出具了对被告人朱某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表示依据其平时表现符合矫正条件,并同意接收监管。结合本案量刑情节,被告人朱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靖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康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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