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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肖翰与沛县羽绒服装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8-10-07   作者:沛县律师段文超  【原创】       阅读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22执1998号
申请执行人:闫肖翰,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沛县羽绒服装厂,住所地沛县东风西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马林,该厂经理。
申请执行人闫肖翰与被执行人沛县羽绒服装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闫肖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拆迁款价值2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院作出的(2017)苏0322民初5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闫肖翰与被告沛县羽绒服装厂之间于2007年4月30日签订的房地产出售协议合法有效。该涉案房屋现为申请执行人闫肖翰实际占有。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判决无实际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闫肖翰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林
审判员 夏 巍
审判员 王为景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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