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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与蒋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8-10-08   作者:段文超律师  【原创】       阅读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民初3386号
原告:刘健,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徐州华盈宏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荣玉,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海南,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沛县人民医院职工,住沛县。
刘健与蒋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荣玉,被告蒋海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5000元作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蒋海南以买房为由于2017年6月3日、6日分别向刘健借款60000元、10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催要,被告陆续还款55000元。
蒋海南辩称,借款属实,现无偿还能力,同意分期分批偿还,请原告放弃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蒋海南以买房为由于2017年6月3日、6日分别向刘健借款60000元、100000元,并出具借条,2017年6月3日的借条内容:“今借刘健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借期2017年6月3日-2017年7月3日止”;2017年6月6日的借条内容:“今借刘健现金壹拾万��整(¥:100000元),借期2017年6月6日-2017年6月22日前”。蒋海南于2017年7月28日、8月16日、10月9日、12月1日、12月7日,2018年1月30日分别返还刘健借款本金20000元、10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元、5000元,合计55000元。
诉讼中,本院依照刘健的申请裁定冻结蒋海南工资120000元。
本院认为,刘健与蒋海南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刘健履行出借义务后,蒋海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刘健要求蒋海南偿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5000元作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海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健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5000元作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20元,由被告蒋海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长民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马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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