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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秀芹与江苏利华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时间:2018-10-18   作者:沛县律师 段文超  【转载】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民初3004号
原告:狄秀芹,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利华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号320300400005475,住所地沛县沛城街道办事处东环路东。
法定代表人:毛克忠,该公司经理。
狄秀芹与江苏利华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狄秀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江苏利华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克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狄秀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5万元作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5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江苏利华能源有限公司辩称,现无偿还能力,等公司拆迁或处理公司财产后才能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月16日前,江苏利华能源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周转资金为由向狄秀芹借款55万元。2009年1月16日,时任江苏利华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全出具欠条,欠条内容:“江苏利华能源有限公司与狄秀芹累计借款本金伍拾伍万元整,截止于2009年元月16日。经办人:张明全江苏利华能源有限公司”,欠条中的“江苏利华能源有限公司”上面盖有江苏利华能源有限公司的印章。
本院认为,狄秀芹与江苏利华能源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狄秀芹履行出借义务后,江苏利华能源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狄秀芹要求江苏利华能源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5万元、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5万元作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利华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狄秀芹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5万元作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江苏利华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长民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思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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