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著名“楼倒倒”案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犯罪案件。不久之前,在东南大学和国际司法桥梁组织合办的“农民工刑事辩护疑难问题研讨会”上,来自各地的专家学者对于农民工这一城市新兴群体的刑事辩护问题展开了有益而深入的探讨。在目前的司法现状之下,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很难的得到良好的保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刑事犯罪相关法律不甚了解,违法性认识程度低;第二,由于一些城市人群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排斥态度,使得外来务工人员归属感低,安全感低,对于城市人群信任度低,第三,目前现有的刑事诉讼通行做法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因为涉嫌刑事犯罪的羁押率和判处实刑率长年居高不下
面对这样一起稍显“离奇”的放火案件,辩护律师在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卷宗材料并4、被告人没有代表ZX建筑有限公司参加过任何一次工程例会(共92次)。尤其是被告人对第089号涉及0号车库挖土堆土问题的工程例会一无所知。这一事实恰恰证明了被告人并非ZX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的二标段项目经理。
如果,被告人是工程的二标段项目经理,为何甲方、乙方、总监及其他几名监理均不与被告人联系工作?被当作项目经理的被告人不参加的工程例会为什么能照常进行了92次?尤其是0号车库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挖土施工方案上均无被告人的亲笔签名?0号车库的开挖及堆土问题为何均不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呢?
以上事实恰恰说明了被告人不是ZX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工程的二标段项目经理第二部分关于被告人职责
三、【关于二标段范围】0号地下车库不在ZX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二标段施工范围内
2006年6月,建设单位上海M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包括1#-11#楼房地下车库以及门房等附属建筑)分为两个标段并作两次邀请招标。2006年8月28日,上海M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ZX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工程名称为ML镇26号地块商品住宅(一标段)工程内容为框剪113层(地下层),总建筑面积为36446.1平方米,含住宅1-7号房、地下车库和门卫。显然,0号车库系一标段的施工范围,其施工管理应由一标段的施工项目经理来承担。ZX建筑有限公司聘请了证人MXX担任一标段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因此,作为一标段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的MXX对0号车库负有管理职责。
此外,有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7号楼倒塌时尚未经过竣工验收,与倒塌具有必然因果关系的堆土地点就在一标段范围内,作为一标段项目经理的MXX对7号楼及紧贴7号楼周围的堆土区域应当具有管理职责。控方置一标段的项目经理于不顾,却要二标段的项目经理来承担责任,令人难以信服!
四、【关于总包范围】0号地下车库的挖土分项工程不在ZX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总包范围内,业主(甲方)上海M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0号地下车库的挖土分项工程另行分包给了不具备开挖土方资质的被告人zYX
退一步讲,即便0号地下车库的垫层等后续工作是被告人的父亲施工的,或者我们还可以退一步说被告人是0号地下车库的项目经理,那么鉴于0号车库的挖土分项工程已经由甲方上海M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指令由ZX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ZYJ的亲弟弟ZYX以不具有挖土资质的上海ST清运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0号车库的专项挖土方案由被告人XJG指使wLP编制的,换句话说,0号地下车库从勘察到设计、到施工方案的制定、到挖土都不在被告人父亲的清包范围内,被告人父亲是在甲方完成了挖土工程后才实施垫层、放线、底板钢筋绑扎、水电预埋等后续工作的。更何况,直接组织挖土施工的被告人ZYX和上海M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z2Q均明确承认挖士工程款是上海M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人ZYX的。ZX建筑有限公司也未收过“配合费”。一个与总包单位没有任何关系的工程,却要总包单位承担管理责任,道理何在?辩护人认为,不管0号车库的项目经理是谁,作为总包方的ZX建筑有限公司对7号楼倒塌应不负任何责任。
从本案众多被告人或证人的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可以看出,与7号楼倒塌密切相关的两个车库(12号车库和0号车库)的挖土作业都是上海M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肢解分包的,堆在7号楼后面的土既有0号车库挖出的土,还有12号车库挖出的土,且12号车库是一标段实际施工的。作为上海M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聘请的监理单位理应及时、有效制止该违法行为。遗憾的是,工程总监及其监理未尽到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在目前的建筑行业的这种买方(建设方)市场上,作为施工单位的ZX建筑有限公司显然对此是无能为力的。
五、【关于项目总负责人XJG】被告人XJG取得了ZX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享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管理权力,应履行项目负责人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从被告人zYJ及本案其他被告人和证人的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甚至被告人XJG本人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ZX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ZYJ授权被告人XJG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工地的安全、质量、进度等各方面都由被告人XJG负责。事实上,直到楼房倒塌之日,ZX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印章也一直由被告人XJG掌控。
再者,工程例会每周举行一次。工地例会是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被告人XJG参与了工程的各项管理工作,几乎参加了每一次工程例会并在《例会纪要》上代表ZX建筑有限公司在施工单位一栏署了名
此外,导致7号楼倾倒的0#地库的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也是被告人XJG指使证人WLP编制的。
因此,辩护人认为获得ZX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享有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权力的人是被告人XJG,应履行项目负责人管理职责并承担管理责任的人也应该是被告人XJG。
量是
第三部分关于犯罪情节
六、【关于事故损失的计算】本案损失总额应为7467979元
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计算的是直接经济损失。2009年11月30日,上海HR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一标段审价书确定倒塌的7号楼的土建造价为人民币6294344元、安装造价为398635元,两项合计损失总额为6692979元
同时,辩护人认为,政府部门为了维稳,向7号楼购房者支付的巨额赔偿款12768678元不属于必然发生的直接损失,而属于间接损失。鉴于本案中倒塌的7号楼原址的地质等条件完全符合建房条件,7号楼所有卖出的商品房尚未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2010年5月31日。只是由于政府改变规划并取消7号楼重建,才支出了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违约金,因此上述赔偿款12768678元属于间接损失,不应计算在本案损失范围内。辩护人认为7号楼倒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为重建成本6692979元、死者赔偿款775000元,即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应为7467979元。
七、【关于事故等级】本案作为一般事故,起诉书指控本案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六被告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没有法律依据。
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实上,按照本案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1人和直接经济损失7467979元来说,本案属于一般事故。起诉书指控本案六被告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是工程二标段的项目经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是工程二标段项目经理,对0号车库施工也不具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2、建设单位上海M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肢解分包、指令0号车库提前开挖并违规指定堆土是导致7号楼倒塌的主要的、直接的原因。ZX建筑有限公司及其项目经理对因建设单位违法肢解分包所导致的后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上海M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聘请的监理单位应对7号楼的倾倒事故承担责任。
【办案心得】
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律师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更尖锐、更沉重,毕竟刑事案件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权利,而且律师要同公检法三个机关打交道,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程序也会比民事案件要复杂和繁多,律师承受的压力也会比民事案件更大,尤其是办理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刑事案件。
在接受这个案件的委托时,面对委托人无助、殷切的眼神,作为律师,肩上的担子很重、责任很大。听取委托人零星、混乱的陈述后,刑事辩护经验和直觉告诉我,这个案件中委托人陆某某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其“身份问题”和“职责问题”,即陆某某究竟是否为工程二标段项目的项目经理?没有项目经理的身份就没有项目经理的职责,也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此后,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工作基本上就是围绕这根轴线展开的。
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和委托人家属沟通和办案单位沟通案情、提出建议等前后去了上海三十多次,全面、客观地了解了案件的真实情况,确定了辩护方向和思路。在法庭审理中,紧紧抓住“身份”、“职责”这两个关键的辩护点展开辩护,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最终,法院判决釆纳了辩方观点,即被告人陆某某未实际参与施工管理、不具有项目经理职责和权力,仅仅是挂名的项目经理。尽管被告人陆某某被认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并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在本案多名被告人中被判刑期最低),但是委托人本人和其家属都对律师工作表示非常满意。可以说,作为这个案件的辩护律师我已尽心、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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