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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训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刑初41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训德,男,1969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9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5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7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8)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训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训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1月24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徐训德酒后在沛县大屯镇丰乐村乡级道路旁的加油站给其驾驶的变型拖拉机车牌号苏C0331918加油时,与驾驶厢式货车路过此处的王某1发生争执。被告人徐训德加好油之后,驾驶其变型拖拉机追赶王某1驾驶的厢式货车行驶约131米。出警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徐训德带至沛县大屯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徐训德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53.0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训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徐)公(物)鉴(交)字[2016]2693号物证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及车辆查询信息,驾驶车辆照片,民事调解协议及收条,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证人张某、王某1、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徐训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训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训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训德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训德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训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新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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