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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男男与王亚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8-10-22   作者:沛县律师 段文超  【转载】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民初3251号
原告:赵男男,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王亚东,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原告赵男男与王亚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男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男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被告承包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装修工程。后被告找到原告要求为其承包工程提供劳务。2018年2月11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4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拒不给付。
王亚东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赵男男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欠条原件一份。被告王亚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被告王亚东因承接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装修工程,随后找到原告让原告为其提供劳务。2018年2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王亚东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赵楠工钱贰万肆仟元整,¥:24000.王亚东2018.2.11”。
2、2018年7月17日,沛县汉源街道前滩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证明我村村民赵男男,身份证号码为和赵楠系同一人。情况属实,特此证明undefinedhellip;undefinedhellip;”,加盖沛县汉源街道前滩村委会公章。
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王亚东,为其提供劳务,在双方就劳务工资进行结算并为其出具欠条后,被告王亚东理应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但其至今未付,故在此纠纷中王亚东应承担给付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24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亚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男男劳务工资24000元(沛县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户名沛县人民法院账号32×××18-00384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沛县沛城分理处)。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被告王亚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 苗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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