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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刑初44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意,男,1978年6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8)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14日15时,被告人齐意酒后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沿沛县东外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六中北约200米处,与同向行驶的李广沛驾驶的苏C×××××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人齐意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出警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齐意带至沛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齐意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61.1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齐意在逃,2017年3月14日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羁押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徐)公(物)鉴(交)字[2014]2424号物证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沛公交认字[2014]89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视听资料光盘,证人齐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齐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齐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意犯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齐意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齐意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新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慧
书记员  邹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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