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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宝变造身份证件罪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刑初42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怀宝,曾用名王建宝,男,1984年3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9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4月25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8)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怀宝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怀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王怀宝利用捡到的韩某的驾驶证,将驾驶证上韩某的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进行变造。2018年4月11日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怀宝使用上述变造的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鲁08/×××××拖拉机行驶至沛县沿湖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执勤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其携带的变造证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怀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驾驶证及行车证照片,车辆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道车辆管理所出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光盘,证人韩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怀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王怀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怀宝变造驾驶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怀宝犯变造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鉴于其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怀宝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怀宝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新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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