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裁判文书 >> 民事判例 >>尹克银与高文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详细内容

尹克银与高文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民初3702号
原告:尹克银,男,195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被告:高文健,男,197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尹克银与被告高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克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文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克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高文健偿还给原告尹克银借款本金107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被告办理汽车保险,因没带够现金,当场向原告借款15700元,后来被告偿还原告5000元并于2015年12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被告高文健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7日,被告高文健向原告尹克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尹克银壹万零柒佰正(10700)元”,欠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高文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的权利。根据原告尹克银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尹克银与被告高文健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借款后被告高文健未依约偿还借款。故被告高文健负有向原告尹克银返还借款的义务。综上,对原告尹克银要求被告高文健偿还借款10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
被告高文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尹克银借款10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为34元,由被告高文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丽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晓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87-9636-9160
- 法律咨询
扫一扫,关注网站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