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裁判文书 >> 民事判例 >>王宗虎与高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详细内容

王宗虎与高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民初3496号
原告:王宗虎,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徐州大屯工贸实业公司职工,居民身份证住址徐州市,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远,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杨,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屯煤电公司徐庄矿职工,居民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徐州市,现住沛县。
王宗虎与高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宗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远到庭参加诉讼;高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宗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其清偿的借款本金110000元、交通住宿费42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1154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高杨于2017年11月1日向郝琦借款40000元,2018年1月10日向徐思喜借款40000元,2018年5月3日向王顺心借款30000元,上述三笔借款均由王宗虎作为担保人,王宗虎已代高杨偿还。
高杨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日高杨经王宗虎担保向郝琦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1、今借到郝琦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小写)40000.00。现金已收。2、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共计1月,利率为每月2%。3、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每延期一日,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总额的10%作为每日的违约金。4、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需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则无效。5、如借款人违约上述条款形成纠纷,导致出借人诉讼到法院,借款人必须承担出借人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相关的所有费用。担保人和借款人承担同等责任”。
2018年1月10日,高杨经王宗虎、吕传军担保向徐思喜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徐思喜现金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借款期限月,月利息2分,借款到期后如不归还,每逾期一日,自愿承担总额3%补偿损失。担保人自愿对本笔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损失、律师代理费以及实现债权所花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的二十年,借款人对实现债权的上述费用同样承担责任。本借款如出现纠纷,由沛县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高杨身份证号码:担保人:王宗虎身份证号码:担保人:吕传军身份证号码3203221975030347302018年1月10日”。
2018年5月3日,高杨经王宗虎担保向王顺心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今借到王顺心现金叁万元整(30000)借款人:高杨担保人:王宗虎担保到还清为止2018、5、3”。
2018年5月4日,王宗虎代高杨归还徐思喜借款40000元;2018年6月1日,王宗虎代高杨归还王顺心借款30000元;2018年6月4日,王宗虎代高杨归还郝琦借款36500元。以上还款均未通过诉讼。
高杨委托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向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代理费5000元。
本院认为,高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王宗虎代高杨清偿的数额合计为106500元,其追偿的范围应以其实际清偿数额为限。王宗虎要求高杨支付交通住宿费42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宗虎1065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宗虎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8元,减半收取1304元,由原告王宗虎负担101元,被告高杨负担12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长民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成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87-9636-9160
- 法律咨询
扫一扫,关注网站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