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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刑事辩护词

时间:2018-10-29   作者:沛县律师 段文超  【原创】       阅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接受传播淫秽物品一案被告人苗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苗某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认识,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苗某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主要对被告人苗某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及量刑建议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达40个以上的,才达到刑事犯罪的起刑点。该司法解释仅规定了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构成“情节严重”的标准,而对于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标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被告人苗某传播淫秽物品并不以牟利为目的,认定的淫秽视频仅为113部,涉案情节轻微,数量较少。

二、被告人苗某仅利用微信组建了一个群,群内成员也仅有200多名,建群的目的是用来聊天打发时间,发布淫秽视频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群内成员退群,就没人跟被告人聊天了,目的比较单纯,被传播对象的人数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三、根据微信截图可以看出,被告人苗某发布的淫秽视频属于网址链接的形式,并非直接发布的原始视频。首先,网址链接不容易引起被传播者的重视和点击。其次,因微信官方对淫秽链接的打击和限制,淫秽网址链接在微信中多数都是无法直接打开观看的,多数都是需要复制网址到浏览器中再打开链接,比较繁琐,而且多数链接都被微信官方以非法链接而关闭。因此,通过网址链接的形式传播淫秽视频的途径比发布原始视频的方式从情节上来说要轻微的多。

四、被告人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改,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系坦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苗某是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苗某从轻、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苗某的家庭背景比较坎坷,经济条件较差,丈夫常年在外地打工,家中尚有几岁的儿子无人照料,整日哭闹要找妈妈,被告人作为一名普通的家庭妇女,因其不懂法,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段文超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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