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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诈骗案不批准逮捕辩护意见书

时间:2018-10-29   作者:沛县律师 段文超  【原创】       阅读

 

不批准逮捕辩护意见书

 

 

沛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诈骗一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李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李某,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基本了解,现案件已移交贵院审查批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无逮捕必要,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指控犯罪嫌疑人李某犯有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辩护人从会见李某的情况来看,李某几年内先后认识三名女性,并非同时相识的,李某离异后处于单身状态,可以交往男女朋友,没有违背法律及道德问题。

首先,从主观目的来看,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在借钱时就说明了等有钱了就还,没有不还钱的意图,事后也曾向其中一名女子赵丹丹偿还了部分借款。

其次,李某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1、李某向赵丹丹借款的用途是其在丰县承包了装修中的刮腻子的活,需要发工人工资等开支,需要资金周转,借款去向也如实用在该项目上。2、李某向王艳借款的用途是其在敬安镇街上开男装店铺、装修及运营需要资金,王艳也到店铺现场看过,李某确实在经营“硬汉男装店铺”。

3、李某向鲍威影借款的用途是在敬安镇街上接手了一家洗浴中心和美容院,转让费、房租及装修等需要开支,该洗浴中心和美容院确实是李某在经营,后来因经营不善欠其他人的钱,该洗浴中心和美容院抵给了债主。李某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

二、本案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李某向三名女子借款,钱款不是一次性交付的,而是陆续交付的,有转账,也有现金,未出具借条是因为双方有特殊的身份关系,是因为信任对方,双方之间借款的法律关系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因为后来李某未及时偿还借款,就认定其具有诈骗嫌疑,应综合考虑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关系,借款的理由和用途,钱款的去向,有无还款行为,有无逃避责任等行为,来看待李某是否构成诈骗。辩护人认为该案件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民间借贷案件,不应当属于刑事犯罪问题。

三、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李某涉嫌的诈骗犯罪属于财产型犯罪,不属于人身侵犯型犯罪,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李某及其家人愿意依法向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保证随传随到,遵守规定。

 

综上,辩护人认为李某不具备诈骗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认定李某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贵院作出对朱广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辩护人: 段文超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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