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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闵某与沛县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案代理词
时间:2018-11-26 作者:沛县律师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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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接受沛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指派我担任闵某与沛县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闵某的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1、双方签订的协议因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上诉人无权继续占用原告的承包土地,应当返还土地,恢复土地农业用途。
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土地,并赔偿土地占用期间的损失。该损失为实际损失,是按当前市场价格出租的收益损失,当前市场价格参照周边其余村民的土地租金情况来酌定为每亩12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惯例。如果按上诉人观点,损失为每亩800元到1200元,有违公平原则,应以该土地所在位置的当前市场价格来确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院予以采纳。
代理人: 段文超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