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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 依据事实获强制医疗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7日下午,沛县新曹农场×分场农民储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钱某发生争吵和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储某用木质板凳连续击打钱某头部十余下,致钱某死亡。公案机关立案侦查,储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9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特殊性,律师决定亲自承办此案。律师多次到储某的生活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了储某的邻居和新曹农场〤分场的负责人。律师得知,储某有些精神异常,与邻里的交往较少,情绪易波动,与家人也时有争执,并有异常行为律师了解到,储某曾经在精神病院治疗过,储某的家人也提供了储某持有的精神残疾二级证书,为此律师还到相关医院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走访了解相关情况后,律师与公安机关进行了沟通,并陈述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储某可能为精神病患者,希望对其进行司法鉴定。公安机关经研究分析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遂委托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得知,储某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储某的病情及行为,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律师针对本案的特殊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了对储某免于刑事处罚并实施强制治疗的意见,建议公安机关立即将储某送到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公安机关根据鉴定结果和律师的建议,给出了强制医疗意见书,并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储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遂向法院提出了强制医疗申请。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律师查阅并复制了案卷的相关材料,还到精神病院了解了储某目前的病情、治疗效果以及康复可能等情况,并了解了储某家庭的监护能力。律师还认真阅读研究了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并对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进行了核查。经充分调查后得知,储某一直与六十五岁的母亲一起居住,其母没有能力对其进行严加看管,储某的姐姐、弟弟均已成家另过,也没有能力和愿望对其实施有效的监护。从维护储某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其进行强制医疗有利于修复其身心健康,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律师认为,储某符合强制医疗的三个法定条件:

(1)储某实施了暴力行为,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储某于2013年5月7号下午与邻居钱某发生争吵和扭打,造成了钱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2)储某经法定程序被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从192年起,储某就患有精神病,且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并持有精神残疾二级证书,其患有精神病是不争的事实。经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强制治疗。

(3)储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鉴定认为储某的行为具有不可预测性,报复心强,社会危害性大,出庭证人及相关证人证言也证明了这一点。2013年8月28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政法委组织的人大代表九人、政协委员九人,律师代表三人公安局承办人员均参加了旁听。根据法庭庭审调查,律师从维护储某的合法权益出发,阐明了对储某进行强制医疗有利于其康复,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9月13日人民法院作出对储某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案例点评】

此案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沛县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并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多次进行调查取证,认真查阅且复制了案卷的相关材料,到医院了解了储某的病情、治疗效果,还了解了其家庭的监护能力。此外律师还及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依法提出代理意见,充分维护了储某的合法权益。此案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承办提供了经验,为公检法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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