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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臂职工维权路漫漫 律师真诚解民忧

【案情简介】

2010220日,经朋友介绍,席某到×纺织公司从事清花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清花工序承包合同”1115日,席某在清花时不慎将右手卷入机器内,右手臂被机器轧断事故发生后,席某被送往沛县人民医院急救,并做了截肢手术。席某失去了右手,今后不要说是否还能找到工作,连生活也成了问题,因此希望㐅纺织公司能给予一定的赔偿,但×纺织公司在承担了席某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后,以双方之间是承包关系为由,拒绝再给付其他赔偿。

因为刚做完手术,行动不便,席某便委托自己的哥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在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中,缺乏能够证明席某与×纺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要申请工伤,必须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席某想不通了,自己在X纺织公司上班,怎么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但是人社局的决定有理有据,没有充分的证据,又如何能够改变这一结论?万般无奈之下,席某写信给沛县律师中心寻求帮助。沛县律师中心在收到席某的来信后,对来信内容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司法局分管领导亲自到席某家中了解其用工、受伤情况。鉴于席某受伤较为严重及其实际经济情况较为困难,沛县律师中心于2011311日正式受理了席某的案件,指派沛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其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劳动仲裁的代理人。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开车到乡下找席某了解情况;听取席某的意见,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后得出以下结论:1)席某与纺织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2)按照合同和证人证言,席某在工作上受×纺织公司的管理,其所使用的生产工具及所需要的生产原料均由×纺织公司提供,提供劳务的场所在纺织公司,作息时间由纺织公司安排,报酬也从纺织公司领取;(3)席某负责的清花工作是纺织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道工序。根据以上三点,按照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席某与纺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159日是仲裁庭开庭的日子,在劳动仲裁庭上,双方律师唇枪舌剑。对方律师认为,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也都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席某在签订承包合同前从未在×纺织公司工作过,不属于企业内部承包的情形,所以双方之间是承包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律师据理力争,一一阐明己方观点,经过数小时的努力终于让市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律师中心的观点,确认申请人席某与被申请人纺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纺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律师中心又两次为席某提供律师,均指派律师承办。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席某与纺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确认了,但维权之路才刚刚开始。拿着确认劳动关系的法院最终判决书,席某再次申报工伤。20111128日,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太工伤认字[2011]第0266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席某所受的伤害为工伤。201241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席某伤残等级符合三级,可以安装上臂假肢。席某据此向纺织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纺织公司迟迟没有明确答复,无奈之下,席某只有再去求助法律。2012420日席某再次来到沛县律师中心,为要求工伤待遇第四次申请律师。律师中心受理了申请,仍指派律师承办此案。

201257日,律师依据鉴定结论,代理席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与×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纺织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假肢)辅助器具(假肢)维修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847797.40元。同时,为确保案件审理及今后执行的顺利进行,申请对纺织公司85万元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保全。

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因纺织公司、席某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2012723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苏州市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通知”,核准伤残等级符合三级,护理依赖程度C级,不享受安装辅助器具待遇。同时撤销2012工复第016号“苏州市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通知”和(2012)工(太)第00795号“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201282日,×纺织公司不服,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同年1116日,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最终结论为三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

依据最终鉴定结论,律师代理席某变更请求事项为:要求与纺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纺织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假肢)、辅助器具(假肢)维修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931851.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定期工伤待遇。但在本案中,律师为席某要求㐅纺织公司一次性支付三级伤残的工伤待遇,这主要基于:1)从事实情况看,本案不适宜定期支付工伤待遇。席某从20101115日受伤至今,纺织公司从未主动支付工伤待遇,也未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相反纺织公司在知晓席某受伤后,故意拖延支付工伤待遇的时间,期间确认劳动关系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程序,劳动能力鉴定也经过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多次鉴定。且纺织公司为民营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席某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缺乏权益保障。(2)席某要求×纺织公司一次性支付三级伤残工伤待遇符合法律规定。《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定期工伤待遇。2005310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执行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在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按标准一次性支付待遇。

庭审中,×纺织公司认为,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需以双方协商为基础,且目前其没有支付能力,不同意一次性处理。律师从切实保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席某的合法权益角度,阐述了一次性处理的理由。最终,仲裁委采纳了律师的意见,结合纺织公司未为席某办理工伤保险、席某系农村户口等情况,支持席某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的请求。X纺织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中心再次为席某提供了律师,后该案经法院终审判决,要求纺织公司支付席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737748.80元。

席某对律师中心的帮助和律师律师的服务非常感激,专门到司法局送上“执法公正热情为民”的锦旗。

【案例点评】

本案虽为律师案件中常见的工伤赔偿纠纷,但案情复杂。在确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因存在承包合同,×纺织公司不承认与席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律师抓住成立劳动关系的三个要件,据理力争,确认了二者间的劳动关系。在要求工伤待遇的过程中席某被鉴定为工伤三级伤残,×纺织公司为逃避责任,要求按期支付工伤待遇,律师依据规定为席某争取到了一次性享受三级工伤待遇,这对同类案件的承办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该案历经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要求工伤待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共六个审理阶段,程序多,时间长。在办案的过程中,律师多次到远在乡下的席某家中了解案情,到有关乡镇、苏州开庭,熟练运用法律规定,为席某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漫漫四年维权路,是律师陪伴席某一路走过,对此,席某非常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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