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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与承办人有效沟通为被告人争取最好结果

【案情简介】

200512月至200612月期间,苏州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公司总经理唐某、财务经理郭某商量决定后,从苏州市源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并已全部向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共计36万余元。

2008813日,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虎丘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虎丘检察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审查了相关案情后认为,被告单位机电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1款、第3款、第4款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单位机电公司和被告人唐某积极退赔了骗取的全部国家税款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20081223日,虎丘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机电公司及被告人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虎丘法院”)提起公诉。虎丘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过庭审质证,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时,唐某的辩护人杜红律师提出,被告人唐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以自首论,被告人认罪态度非常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及其所在的单位现已补缴全部税款,上缴了行政罚款,接受了行政处罚,已将社会危害性降至最小限度,提请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虎丘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机电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经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唐某同意后,以单位的名义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虚开并骗取国家税款计人民币366621.43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故被告单位机电公司及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自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故可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唐某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能积极补缴所骗取的税款且能缴纳行政罚款,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2009116日,虎丘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机电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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