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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雇佣童工致其烧伤近两年 艰辛律师终获41万余元赔偿

【案情简介】

从一审判决赔偿14万余元到二审终审判决赔偿41万余元,两年来,沛县律师终于为童工陈某维权成功。2010年,刚满十四周岁的陈某因家庭经济原因,不得不早早辍学到沛县区饭庄打工,但可悲的是,上班不到一个月,她与一男同事在工作时因操作酒精不慎被严重烧伤,经司法鉴定,她的烧伤程度达工伤五级。出院后,陈某即与其母踏上了维权之路,均无果后,母女二人来到沛县律师寻求帮助。2013年5月,沛县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饭庄实际经营者朱某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14万余元,注册登记人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终审审理,上诉理由均被法院采信,人民法院判决朱某及其丈夫张某赔偿陈某生活费、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赔偿金共计41万余元,注册登记人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整容费待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

2010年9月,家住沛县淮阴区农村的陈某因父亲车祸死亡、家庭经济困难,初中未读完就辍学到市区打工。陈某在×饭庄打工时,什么活都肯干,虽然比较辛苦,但她为自己能有一份工作而欣慰不已。可这一切在2010年9月15日被一场火灾彻底打破,在火灾中,陈某全身73%以上被烧伤。

据陈某说,当天上午,她刚到×饭庄就被一个管理人员安排到二楼更衣间,与另一男同事去倒酒精。就在那个男同事拎着桶往陈某手中拿的壶里倒酒精时,突然“砰”的一声,酒精燃烧了,地面冒起蓝色的火焰,蓝色火焰迅速烧到他们两人的身上,他们顿时吓傻了,惊慌中,陈某被一工作人员指挥着下了楼,当她逃到楼下时,火越烧越旺,她又吓得跑上楼,此时她身上的火焰才被一个洗菜阿姨用洗菜水扑灭,随后她被人送到附近一烧伤科医院进行救治,由于伤情严重,她在烧伤科医院被简单清创后,即转至沛县第一人民医院烧伤科进行治疗。在经过近一年的住院治疗以及多次清创植皮手术后,2011年4月29日,某由于没有钱而不得不选择提前出院。

陈某一直搞不明白当初为什么会起火。律师从沛县清河区消防大队对该起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上了解到,消防部门对这起火灾成因的认定有五个方面:(1)×饭庄未按规定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是根本原因;(2)×饭庄经营负责人未落实消防相关规定是重要原因;(3)×饭庄在平时未进行防火检查并消除火灾隐患,也没有进行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致未能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导致火灾很快蔓延扩大;(4)饭庄雇佣未成年人陈某为饭庄服务员是火灾发生原因之一;(5)陈某与事操作不当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

陈某的母亲告诉律师,陈某在烧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一直是X饭庄经营人朱某的丈夫张某垫付的,截至201年4月29日陈某出院时,张某已垫付医疗费用近27万元。但是当陈某出院后,张某夫妇便不愿再赔偿。陈某出院后,家庭收入仅靠陈某的母亲一人在外打零工赚取,可是祸不单行,陈某母亲又患上了乳腺癌。现在,陈某母亲想得最多的就是能给陈某烧伤的面部、胸部等部位进行后期整容治疗,但钱从哪来?经过一番商量之后,母女二人开始踏上维权之路。母女二人最先想到的是行政维权,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她们先后到工商局、人社局、公安局、安监局讨说法,但维权都没有取得理想效果,后在他人点拨之下,母女二人前往沛县律师寻求帮助。

沛县律师在接受了陈某母女的援助申请后,依法迅速受理,并及时指派援助中心的律师为她们提供援助。律师为理清办案思路,到工商部门查询×饭庄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陈某住院期间,饭庄已被注销),到公安消防支队核实当时火灾的相关情况,到市人社部门了解有关童工的具体政策及受伤索赔程序。在调查取证、理清索赔思路的基础上,律师找到×饭庄的实际经营人朱某夫妇,询问他们就陈某的赔偿事宜是否愿意调解,同时询问×饭庄注册登记人唐某的行踪,对此,朱某夫妇都不予配合。

律师在短期内做完基础工作后,很快向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饭庄实际经营人朱某、张某和饭庄实际注册登记人唐某三人共同支付陈某住院期间的生活费、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赔偿金共45万余元,整容费待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清河区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仅判决朱某一次性赔偿陈某147712元,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一审判决后,律师认真研究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是主动为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一审判决,律师在上诉状中提出了三个上诉理由:(1)一审法院无权自行主张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应当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陈某主张的赔偿数额。《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童工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的,由该用人单位向童工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条例》第二款同时规定,伤残童工就赔偿数额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颁发了《办法》。(2)朱某夫妇应该对陈某主张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了2007年4月朱某从唐某处转让×饭庄经营权的事实,认定㐅饭庄系朱某婚前个人投资经营是错误的。何时转让经营权以及是不是婚前投资经营的关键证据要看“转让协议”,该证据只有朱某夫妇持有,但朱某夫妇拒绝提供,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另外夫妻之间以什么方式经营饭庄是夫妇两人内部约定的问题,与本案的赔偿主体陈某没有关联性至于向法庭提供饭庄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应是朱某夫妇的,朱某夫妇举证不能应由朱某夫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朱某夫妇对陈某的损害应承担全责,而不是承担主要责任。虽然国务院的《规定》中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但陈某的法定代理人母亲尽没尽到监护责任跟本案赔偿没有关系。人民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支持律师提出的三个上诉理由,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朱某、张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412813元,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整容费待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

【案例点评】

该案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1)受援人陈某身份特殊。陈某是未成年人,同时又是童工,出事时刚满十四周岁。在陈某外出打工的前三个月其父亲因车祸死亡,在其维权的过程中,其母亲又患上了乳腺癌,家庭频遭变故,祸不单行,十分悲惨。

(2)维权时间跨度大。陈某从2010年9月15日在×饭庄工作时被酒精烧成重伤到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获赔41万余元时间跨度长达三年零六个月。原因是母女二人行政维权一年多未果,进入司法程序后,饭庄注册登记人唐某又失踪,从一审到二审,都要公告送达。

(3)案件本身争议点多。该案涉及四个争议点:①陈某作为童工在工作中受伤,其主张赔偿责任应按何种程序处理;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工伤五级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③陈某的损失应该如何计算,作为用工主体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④饭庄实际经营人朱某的丈夫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围绕上述四个争议点,在二审庭审的过程中援助律师据理力争,提出的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取得了很好的援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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