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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种子真坑人 法律诉讼挽回损失

时间:2019-01-18

【案情简介】

  近几年,农民对农用生产资料,特别是假种子、假化肥的投诉不断增多。他们纷纷表示,最怕遇上假种子和假化肥,辛勤劳作一年换来颗粒无收。近日,沛县律师成功为十九名农户维权,追回各项损失共计345万余元,挽回了农户因种植假大葱种子而造成的“一年耕耘,颗粒无收”的损失。

牛某、汪某两位安徽农民在沛县承包土地种植经济作物多年。2010年以来,日本“元藏”大葱在市场上开始走好,他们便联络了多位在沛县承包土地种植经济作物的安徽老乡共同种植“元藏”大葱。经市场调查,他们得知上海×种业有限公司专门经营广东×良种引进服务公司从日本进口的“元藏”大葱葱种,价格为每罐170元,但因牛某等人决定种植“元藏”大葱较晚,已近春耕,种子业已脱销,上海×种业公司已经无种子可卖。在牛某等人急得如热锅上的蚂蚁之时,在沛县做种子生意的郭某决定在帮助老乡解决种子难题的同时顺便大赚一笔,便告知牛某等人其认识在安徽经营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的宋某,宋某应该有路子搞到“元藏”大葱葱种。郭某与宋某联络后,宋某认为这是一个大赚一笔的绝好商机,便一口应承下来。他经营种子服务行业多年,进货路子很广,知道山东有很多经营大葱种子的商户。之后,宋某便联络了在山东的供货商王某,询问购买该种大葱种子的路子,后得知山东×蔬莱种苗公司的赵某有能力搞到种子。

在王某的“引荐”下,宋某见到了山东×蔬菜种苗公司的负责人赵某,赵某得知宋某需要日本“元藏”大葱葱种,顿时喜笑颜开,因为他正好有一批刚到的“货”。赵某把宋某带到自己的仓库原来,赵某所说的葱种“货”就是一堆“元藏”大葱的包装罐和防伪贴。从事过农业服务经营多年的宋某马上便知赵某做的是假种子生意。宋某害怕这假种子卖出去会对自己的生意造成巨大冲击,这时赵某告诉他,自己的公司平常是经营章丘大葱种子的合法商家,没有经营进口种子的资格,但种子本身是好的,虽然这批种子并非广东×良种引进服务公司进口的元藏”大葱葱种,但质量绝对没问题,重要的是价格公道,每罐仅需100元。得到了质量承诺,宋某也放下了心,觉得虽然不是正宗“元藏”大葱葱种,但也是好葱种,应该没问题,便积极与赵某商谈种子的“包装”问题,并要求赵某封装的种子要按照市场标准每罐封装90克。经过讨价还价,最终双方敲定价格为每罐68元,宋某共计要货3000罐。这些种子全部有“正规”包装及广东×良种引进服务公司的防伪码,由赵某直接发货至沛县郭某处。宋某销售给郭某的价格坐地升至每罐112元,但这个价格仍旧远远低于“元藏”大葱葱种的市场零售价每罐170元。货送到郭某处后,郭某即以每罐140元的价格将该批假种子出售给在沛县、启东种植大葱的承包户牛某汪某等三十余人。几位供货商层层盘剥,最终葱种高出原价近一倍,各位老板每人都从中净赚十余万元。

牛某等葱农于2011年春耕前夕将该批种子种下后,时至8月初方发现该批种子长势异常,分蘖多,便立即向沛县、启东市农业局及公安机关报案。经司法鉴定,该批种子和日本“元藏大葱并非同一品种。由于种植了该批假种子,给原告牛某、汪某等承包户造成了土地、种植、农具、劳动等直接损失共计500余万元。案发后,安徽省、山东省和江苏省的沛县、启东等地的公安部门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立案侦查,其中宋某由沛县检察院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终,该院判决被告人宋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被告宋某、赵某虽然被绳之以法,但葱农的损失并未得到补偿,之后牛某、汪某等十九人向沛县律师申请法律,沛县律师开通绿色通道,立即受理该案,并指派沛县事务所律师办理该案。律师接受指派后全面分析案情,认为本案的关键是牛某、汪某等十九人损失的具体数额的确定。为明确十九人损失的具体数额,律师首先到沛县公安局调取盐农司鉴字201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元藏”大葱可得利益的相关证据,然后三次到牛某、汪某等十九人承租土地的四个镇九个村的村委会调查牛某汪某等十九人的土地承包亩数及土地租金数额。律师还多次到承包户处核实购种价款、农资成本,因多数承包户购种发票丢失、购买农资未要求开具票据,使得收集这些证据陷入困境。此时,律师灵机一动当机立断请求相关部门委托沛县农业局对“元藏”大葱的生产成本作出书面说明,来解决相关证据欠缺问题。掌握了充足的证据后,律师拟写诉状,代牛某汪某等十九人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宋某在江苏龙潭监狱服刑,律师与法官前往南京江苏龙潭监狱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被告郭某、赵某、章丘×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宋某辩称:对沛县农业局的成本说明及鉴定意见书的法律效力有异议,可得利益不应赔偿,发现种子有问题后,应当改种,扩大的损失不应由自己赔偿。自己与赵某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种子纯度在98%以上,销售假种子的责任并不在自己,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律师阐述了自己的代理观点:1)假种子事件发生后,沛县农业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多次组织相关专家鉴定,并组织专家根据历年成本数据、实验数据计算成本损失后,综合各方观点作出该份说明。沛县农业局作出的说明中的成本损失与启东市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相近,这也可以看出沛县农业局作出的说明是合理真实的。盐家司鉴字(2012)第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公安部门在侦查阶段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该份鉴定在侦查阶段已向被告宋某送达,并告知如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且该份意见在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经过被告质证,被告宋某对此证据未提出异议,法庭应采信该鉴定意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和《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3)原告牛某、汪某等十九人虽进行改种但仍存在农产品品种差异的损失,被告仍应赔偿。(4)被告宋某明知是假“元藏”大葱种子仍向被告赵某购进,并与被告以章丘×公司的名义签订销售合同,后又赚取一定的差价销售给原告牛某、汪某等十九人,因此被告宋某与被告郭某、赵某、章丘×公司均为该假种子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牛某、汪某等十九名原告的损失有:成本费损失(承包田费用、种子成本、肥料等)共计3037685元,本人管理成本损失共计136800元,可得利益损失共计2239915元,以上三项合计5414400元。

法庭辩论中被告宋某辩称:牛某、汪某等十九名原告所诉的损失只有种子成本损失,发现种子有问题应当改种,不存在损失。可得利益不是必然取得,且可得利益也要成本,原告再次主张成本损失存在重复计算。律师指出:牛某、汪某等十九名原告20112月播种,20117月发现大葱长势异常、分蘖多,十九名原告在大葱承包田间施基肥、耕、耙、起垄、起苗等农事操作已完成,不仅存在种子损失,其他经济损失已实际产生且不可挽回。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已明确载明,“基肥可以在下茬作物继续使用,故不计入经济损失,故不存在被告所称的成本重复计算。种植大葱的可得利益是必然取得的利益,且法律明确规定赔偿额包括可得利益”。

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律师的大部分观点,并适当扣减原告因自身过失而扩大的损失及减少付出的成本,2013917日,沛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宋某、郭某、丘×公司为伪劣种子的销售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牛某、汪某等十九人损失合计3454324.99元。

律师通过将近两年的努力,依法维护了十九位大葱种植户的合法权益,本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农假种子案件,涉及农民人数之多、受灾面积之广、受害程度之深都是沛县近几年罕见的,同时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取证难”“疑难少见”的特点。庭前,律师咨询了多名农业专家、学者,了解大葱种植的专业知识,向以往种植户收集相关“元藏”大葱种植的数据,同时及时启动相关程序,依法委托沛县农业局对“元藏”大葱的生产成本作出书面说明,为计算损失提供确凿的证据。庭审中,律师代理意见明确,论据充分,最终获得胜诉,挽回经济损失3454324.99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十九位农民种植户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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