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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维权四年多磨难 法援据理力争获赔偿

时间:2019-01-21

工伤维权四年多磨难 法援据理力争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09126,沛县人胡某在×钢结构厂的工地上干活时不慎从5高处坠落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胡某双额及右颞挫伤性血肿,右额骨、颞骨粉碎性骨折,右髂骨粉碎性骨折,右肺挫伤,经清除颅内血肿、去骨瓣减压术,2010120胡某出院。201089,胡某突然四肢抽搐,两眼上翻,口吐白沫,后被确诊为外伤性癫痫。20111月,胡某被认定为工伤,同年5月,胡某经复核被鉴定为伤残八级。因与用工单位的负责人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胡某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

201111月,南通市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朱明华接受南通市港闸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此案。在深入了解案情后,承办人对胡某被鉴定为工伤八级提出了疑问。承办律师认为,胡某受伤后又被确诊为外伤性癫痫,就此还应当申请鉴定。胡某发生工伤两年来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胡某的妻子也因此离家出走,三岁的孩子要靠政府救济上幼儿园,胡某目前的生活全靠在家种田的父母相助。为了缓解胡某窘迫的生活状况,充分体现法律援助扶贫助弱的精神,富有办案经验的承办人确定了办案思路:1)保留胡某的劳动关系。(2)为胡某先行主张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八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11119,在南通市港闸区仲裁委组织的调解中,用工单位的负责人对胡某主张的超过十二个月的工伤医疗期不予认可,且提出以6万元为限,一次性了结此案。后因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无果。

20111121,胡某申请外伤性癫痫病鉴定未予受理,理由有两个:1)胡某伤残等级鉴定距今还不满一年,不能重新鉴定。(2)对胡某八级伤残鉴定已经进行过复核,且当时已考虑到其患有外伤性癫痫病。在与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时,承办人指出:1)胡某并非申请重新鉴定,而是对其外伤性癫痫病进行初次鉴定。(2)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均反映不出对胡某伤残八级的认定中包含了其有外伤性癫痫病。(3)外伤性癫痫病属于神经疾病范畴,鉴定应当由有权做鉴定的机构作出。在承办人的据理力争下,胡某的申请最终被受理。2012109,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胡某属三级伤残。

据此,承办人重新计算了赔偿金额,代理胡某申请南通市港闸区仲裁委恢复对此案的审理。然而,从201212月起,因被告一再不服鉴定结论,胡某三级伤残的鉴定又经历了市、省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复核和再次鉴定。2013424,胡某终于盼来了苏劳工鉴通[2013318号通知的结论,认定胡某为三级伤残。2013614,南通市港闸区仲裁委开庭审理了此案,裁决被告支付胡某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8万余元,并按月支付胡某工伤津贴1564元。

此裁决让胡某感到了些许安慰,可承办人却感到了不安:1)被告已于20111122将×钢结构厂注销,月支付工伤津贴很难实现(2)裁决没有提及后续医药费用。在承办人的引导下,胡某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三次组织双方协商,均不成。20131024,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点有两个:一是伤残津贴一次性给付,二是后续医疗费用给付。

关于伤残津贴一次性给付的请求,承办人认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待遇:原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六十周岁、女五十五周岁,最长为二十年…本案中,由于被告未为胡某办理工伤保险,且用工单位目前已注销,胡某根本无法继续与用工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自愿选择一次性赔偿的要求合理合法。

关于后续医药费,因目前没有发生,且今后的治疗费用也无法确定,承办人认为,应由被告先预支部分费用,并保留诉权。

另外,承办人认为,虽然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形式是被告个人经营,但被告之妻是×钢结构厂的从业人员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钢结构厂的投资来源于其个人财产及经营收益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被告夫妻的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承办人的上述主张基本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及其妻子共同支付原告医药费12732.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960元,营养费66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113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3元,鉴定费1410元,交通费597.5元,住宿费180元;伤残津贴375360元,合计457815.49元,后续医疗费待发生后另行主张。

 

【案例点评】

1)本案案情复杂,办案过程长。该案件从受理后,经过了工伤鉴定、复核、再鉴定,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历时两年有余,南通市港闸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人倾注了很多的精力。

2)涉及的部门多,程序复杂。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发生争议,要想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而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后,还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工伤职工才能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其程序非常复杂,如果相关人员配合不力或故意刁难,工伤职工的维权之路将更加艰辛和漫长。

3)承办人尽心尽力,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胡某的权益。本案中,承办人不仅真切体惜胡某窘迫的生活现状,不辞辛劳,不厌其烦,主动引导胡某勇于维权,同时还善于沟通,娴熟地运用劳动法律法规,争取有关办案人员的配合,最大化地维护了胡某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办案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者满腔的热忱、执着的态度、专业的水准、严谨的作风,以及为困难群众撑腰维权的一片赤诚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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