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 为少数民族被告人辩护,成功防止跨省群体性事件发生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沙某某、程某某均系回民,沙某某系李某某的弟弟、程某某系李某某的儿子。2009年4月,李某某在与泰州市久天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股权资产转让中,对周某某强行扣留自己的汽车等行为引发不满遂通过其弟沙某某及其亲属等人分别从安徽亳州和淮北纠集50余人至泰州“帮忙”。4月30日,在李某某、沙某某的安排和指挥下,斗殴人员与久天公司职工及群众发生冲突造成5人轻伤、3人轻微伤、2人皮外伤的危害后果。
案件起诉到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后,法院接到李某某、沙某某原户籍所在地安徽亳州以沙阿訇为首的100多人联名的“紧急汇报材料”,泰州市区政法委领导也接到相关材料并对该案处理提出明确要求。法院高度重视,就该案审理情况专题向泰州市海陵区政法委汇报。为慎重起见,泰州市海陵区政法委组织公检法相关部门专程至安徽亳州谯城区,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案情,听取意见。据当地介绍,安徽亳州系回民聚居区,人数达8万余人,且李某某的案件在当地回民中产生了很大反响,若处理不妥,可能会引发跨省市群体性事件。针对涉案人员的特殊身份,泰州市海陵区政法委区、泰州市政法委主要领导又相继组织召开协调会,各相关部门就该案侦查、起诉及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并统一了指导思想和执法尺度。
与此同时,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选派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慎重拟定案件审理方案。对该案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及相关的股权转让、财产返还等民事案件,积极组织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同时,刑事被害人对被告人亦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在此基础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又精心组织刑事案件开庭。此间安徽亳州回民多次来院旁听开庭,反映情况,法院会同泰州市海陵区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局有关领导认真接待,并耐心做好释法工作。最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害方对案件发生有一定过错、涉案民事纠纷均已妥善处理、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被告人在刑法规定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予以从宽处罚。案件宣判后,涉案三名主犯均对自己由于一时冲动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深深忏悔,并表示认罪服判。当地回民教长沙阿訇表示,李某某聚众斗殴犯罪案件对当地回民触动很大,教育很深,要引以为戒,并表示回去以后一定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协助政府化解矛盾。这起极易引起民族矛盾的涉稳刑事案件终于稳妥审结。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程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程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本案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程某某。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构成犯罪,无异议,为履行辩护责职,维护被告人程某某的合法权益,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事出有因
2009年4月30日下午18:30本起聚众斗殴案件的发生,被害人周某某一方具有重大过错。
(一)本起案件的缘由。
李某某、武某某在泰州投资办厂,后李某某、武某某等转让股权,周某某等未按约定付款,双方产生了矛盾。
2002年,李某某、武某某在泰州海陵区区政府、海陵区卫生局的招商引资政策感召下,从安徽来泰州投资兴办了泰州仁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泰州久天医药有限公司、泰州仁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泰州仁济商贸有限公司)在此期间,全家居住于泰州市海陵区泰东北路178号(即上述公司院内)
2007年10月,李某某、武某某等一方与周某某等一方达成股权转让意向,双方并于2008年6月.23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上述三公司股权依法予以转让。协议约定,周某某等一方最迟应当于2008年底付清全部款项但至案发时止,经李某某、武某某多次催要,周某某等一方尚未付清股权转让款(详见周某某欠条)。
2、本起案件的直接起因。2009年4月27日李某某、武某某、程某某被周某某一伙殴打、人和车辆被扣,有家不能回。双方矛盾激化。
2009年.4月27日上午9时40分许,根据周某某的预约,李某某、武某某夫妻两人驾驶汽车苏MS3466到泰州仁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不料分文未付到,反遭到周某某纠集多人的漫骂、殴打。并与此同时,周某某一伙还卸掉李某某、武某某的汽车轮胎,不准李某某、武某某离开公司。周某某一方的暴力行为,严重侵害了李某某、武某某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迫于无奈之际,李某某、武某某曾四次打11报警(有手机通讯记录为证),出警人员认为此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派出所处理范围,要李某某武某某去法院起诉。派出所出警人员离开后,李某某、武某某夫妻继续被周某某等人扣留在公司不得离开。
当日下午,程某某看李某某、武某某久出不归就一个人驾驶苏MR7509汽车来公司看望。谁知刚进公司又遭到周某某的弟弟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四、五个人进行围殴。他们对程某某拳打脚踢,用方凳砸。武某某迫不得已再次报警,周某某等人看到武某某报警后,伙同上楼的弟弟和打手四、五个人立即围攻武某某,打手毛家骏抓住武某某,周某某用右手抽了武某某一巴掌,左手殴打武某某脸部一拳,周弟用脚将武某某踹倒在沙发上,并用拳头殴打了武某某脸部两拳。这时110警察赶到现场,制止周某某等人殴打行为。此后,110警察要将李某某、程某某、武某某周某某带上警车到派出所处理。但周某某拒绝上警车,并指挥众人拦住警车不让走。11警察做了约30分钟的工作,程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才得以乘坐警车离开。但武某某和程某某驾驶的苏MS3466汽车苏MR7509汽车仍被周某某扣留在公司,周某某还派人将李某某、程某某、武某某住处大门用铁链锁锁住,禁止李某某、程某某、武某某回去居住或拿东西。
3、本起案件的事态恶化升级。公安派出所连续四天的调解,无果李某某、武某某、程某某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最终周某某等施暴者,成了本案被害人。2009年4月28日后,在派出所调解处理期间,周某某当着警察的面继续辱骂李某某,并拿椅子砸武某某,被警察依法制止。周某某坚持不同意放行被扣汽车,不准李某某、程某某、武某某回公司住处拿生活用品。
李某某被周某某一伙欺负后,报警投诉无果。李某某打电话要弟弟沙某某从安徽老家带些人来,准备去公司住处将家搬离这是非之地。
2009年4月30日,李某某、沙某某带搬运人员去公司住处搬家,遭周某某等人阻挠后双方发生殴打,周某某等一伙人受伤。
此后,李某某、武某某家的两辆汽车仍被周某某等一伙非法扣留,欠李某某、武某某的股权款等也未归还分文。武某某起诉到法院后,直至2009年11月5日,武某某、程某某的两辆汽车才被周某某返还。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是周某某等人欠钱不给,且无理挑衅、肆意辱骂殴打李某某、武某某等人,通过扣车、扣人等暴力手段侵害李某某、武某某。是周某某等人暴力在先,李某某被周某某一伙欺负后,报警投诉无果,李某某联络家族人员进行自救、自助和防卫。故本起聚众斗殴案件的发生,被害人周某某一方具有重大过错。
支持上述辩护观点的证据材料是:
1、2009年4月27日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接处警登记表(编号:040000689)1页。
2、报案人武某某的询问笔录5页。2009年月30日15时05分至16时20分。
3、被报案人周某某的询问笔录3页。200年4月30日13时50分至15时20分。
4、2009年7月6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09)泰海民一初字第216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武某某诉周某某及其弟民事诉状;苏MR7509机动车行驶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09)泰海民一初字第2162号民事裁定书。4页
5、2009年7月6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9)泰海民一初字第216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程某某诉周某某及其弟民事诉状;苏MS3466机动车行驶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09)泰海民一初字第2163号民事裁定书。4页。
6、2009年3月23日周某某欠武某某转让股权款50万元欠条。1页
7、2009年8月14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0)泰海民二初字第63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武某某诉周某某、袁秀芳、泰州久天医药有限公司、泰州市仁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民事诉状;武某某起诉证据材料;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09)泰海民二初字第639号民事裁定书。7页
上述证据均证明:被害人周某某一方在2009年4月0日下午18:30许聚众斗殴案件中,具有重大过错。
证据1证明:“2009年4月27日14时15分,武某某报警110,反映其将久天医药公司转让给周某某,因余款一事,程向周索要钱,周以公司手续没有拿到为由,拒绝支付,二人因此发生纠纷揪打。”
该接处警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对2009年4月27日4时15分武某某报警110后,作出的书面登记材料。
证据1、2、3证明:周某某等人于2009年4月27日非法扣留武某某、李某某家人的2辆汽车,且禁止武某某、李某某回住处搬运生活用品并殴打武某某、李某某、程某某,持续4天时间。武某某要求公安机关责令周某某将扣留的汽车原封不动的还给武某某;允许将武某某在久天公司的武某某宿舍内的东西搬走;将欠武某某的钱还清。遗憾的是:周某某等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处理,且公安机关处警迟缓,而引发4月30日傍晚的聚众斗殴案。
证据1、2、3、4、5证明:周某某等人于2009年月27日非法扣留武某某、李某某家人的2辆汽车,且禁止武某某、李某某回住处搬运生活用品,持续5个多月时间。武某某、程某某起诉周某某、周建斌返还被扣车辆、排除回家搬家(物品)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周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仍然继续,即仍旧非法扣留武某某、李某某家人的2辆汽车。证据6、7证明:周某某欠武某某转让股权款50万元未付。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武某某诉周某某、袁某某、泰州久天医药有限公司、泰州市仁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二、程某某是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偶犯。程某某平时各方面表现较好,为人忠诚老实,能遵纪守法。程某某无前科、无劣迹。
三、程某某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其本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程某某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其本人及其亲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特别是:2009年11月5日,本案被告人亲属已经将本案全部被害人因受伤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已经完全化解了被害人对各被告人的仇恨。被害人并恳请司法机关对李某某、沙某某、程某某及全部同案人员予以从宽、从轻处罚。
四、对程某某适用缓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五、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规定:“18、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2、对被告人程某某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十分后悔,有强烈的悔改决心。被告人程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能遵纪守法,没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程某某本人也请求法庭对他宽大处理,从而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办案心得】
接受委托后,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摆在律师目前的一道难题。只有深入了解案情,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材料,才能从纷繁复杂的情况中整理出办案思路。经过深入了解案情,从当事人武某某处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发现:本案事出有因。是周某某等人欠钱不给,且无理挑衅、肆意辱骂殴打李某某武某某等人,通过扣车、扣人等暴力手段侵害李某某、武某某。是周某某等人暴力在先,李某某被周某某一伙欺负后,报警投诉无果,李某某联络家族人员进行自救、自助和防卫。在此基础上,理出了这样几个思路:一、深入了解案情,查明2009.4.30事件的起因、过程;
二、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固定被害人周某某一方在4.30聚众斗殴案件中,具有重大过错的事实和证据;
三、从双方发生民事纠纷的根源上着手,通过民事诉讼调解结案方式彻底解决双方民事纠纷;
四、趁热打铁,积极赔偿,及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五、从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积极向党委和政府献计献策,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经过努力,最终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