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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王某某聚众斗殴案 辩护律师如何代理二审抗诉案

时间:2019-01-29

【案情简介】

20011219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等三人酒后到南京市栖霞区某大排档嫖娼,因嫖资与店主谢某发生争执,谢某某打电话告知其夫夏某,夏某从棋牌室喊一王姓朋友乘坐王某某驾驶的夏利车赶到事发地点,夏某与姓王的朋友两人殴打陈某某等人,后陈某某纠集同乡十余人冲至大排档殴打谢某某并冲砸店内物品夏某得知大排档被冲砸后从棋牌室出来与王姓朋友一同坐上王某某的夏利车驶往陈某某所在的建材厂,意图报复,夏某上车前用手机召集帮手,上车后夏某联系到的帮手达数十人,这些人分乘三部出租车从栖霞镇、燕子矶及市内赶来,夏某带这些人赶到建材厂的途中,正好遇到陈某某带领的一帮人,于是双方开始斗殴,夏某的王姓朋友被铁棍击中头部死亡。

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王某某参与该持械斗殴,数多(双方参加人数有3040人)规模大,情节恶劣,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社会影响大。

一审判决:起诉书指控王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的证据不充分,该罪不成立。王某某被羁押10个月后被释放。检方为此聘请了省内著名的法学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由于公诉人向法学家汇报案情时未能全面、真实,误导了法学专家,因此,该意见书认为王某某有罪。检方抗诉认为: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省检察院支持抗诉。二审判决:王某某作为出租车司机(黑车司机)与夏某之间为驾乘关系,除驾车运送夏某等人外,其未参与斗殴。聚众斗殴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积极参与者,王某某不是聚众斗殴犯罪的组织者或积极参加者,他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条件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检方认为王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意见不成立,二审判决王某某无罪。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赔偿法》赔偿王某某两万元。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继续担任王某某聚众斗殴案二审的辩护人,现对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无罪的抗诉书作以下答辩:

一、关于事实部分,一审认定事实正确

抗诉书认为一审判决有意回避王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的重要情节,不符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辩护人认为法庭调查证实王某某只是开出租车的司机,没有聚众斗殴的事实。抗诉书主观推理夏某坐在王某某的出租车上打电话聚集人,王某某和夏某之间是心照不宣,然后又一同前往斗殴地点以证明王某某和夏某之间有共同故意。

事实上,夏某乘坐出租车,对王某某来讲只是普通的乘客,驾车送乘客到指定的地点是司机的义务,司机应当注意的是前方道路的安全通过。我们不能强迫司机去倾听乘客夏某打电话的内容,王某某在陈述中始终证明自己实不知道夏某打电话纠集人,抗诉书却推断乘客与司机是心照不宣,两人有共同故意。然而,夏某的供述完全证实聚众斗殴跟王某某之间无任何关系。

抗诉书还认为王某某明知是去聚众斗殴,仍驾驶着交通工具参与协助,起了积极的帮助作用。辩护人认为王某某没有明知的故意,驾车到斗殴现场,就认定司机是积极帮助,是犯罪行为,这是肆意扩大了刑法惩治的范围。

根据苏高法〔2002331号《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到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聚众斗殴不仅要有聚众的行为,而且还有斗殴的行为。而本案整个过程中,王某某却即无聚众行为,又无斗殴行为而且无论从夏某的证词,王某某陈述,还是案件的整个事实经过,都证明王某某只是一个按照乘客要求驾车,数次出现在案件现场的出租车司机。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二、关于适用法律,王某某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对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即使王某某明知夏某等人去斗殴仍驾车承运,客观上也确实对夏某等人实施聚众斗殴起到了帮助作用,但是聚众斗欧罪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王某某作为“出租”司机,与夏某是驾乘关系,夏某作为乘客要去做什么不是王某某所能控制,王某某除驾车运送夏某等人外,其未参与实施聚众斗殴的任何纠集、策划、组织行为,也未参与斗殴,故不应作为聚众斗殴犯罪的组织者或积极参与者予以刑罚处罚。

综上,王某某在事实上没有组织、策划、也没有积极参与,在法律要件构成上,王某某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条件,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抗诉书认为王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意见不应成立。希望法院不予以采纳,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办案心得】

一、证据的调查收集

对该案件的第一被告人夏某的供述进行认真而仔细的分析,夏某在所有供述中都没有证明王某某有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他所证明的内容是王某某二次开车送他和王姓朋友到事发现场,夏某用手机召集帮手时,客观上王某某是听到夏某讲话的内容,对夏某召集帮手斗殴是明知的。控方据此来认定王某某在明知他人纠集帮手斗殴的情况下,还用夏利车将他们送到斗殴现场,是积极参与者,从形式要件上看,王某某确实对此次聚众斗殴提供帮助,认定王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证据似乎确实充分。

辩护人认为,夏某的证据是孤证,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夏某称,他和王某某仅仅是认识,不是朋友,也不是敌人,他坐车给钱,王某某是载客挣钱,无可厚非。因为某种突发事件让他们碰到一起,控方用夏某的证词指控王某某构成犯罪,这是犯了片面性的错误,不是事实求是。

因此,辩护角度应先从证据入手,辩护人走访王某某的家庭,发现王某某原是某单位的下岗职工,家里有一个孩子正参加义务兵体检,其母亲有70多岁,妻子多病收入很低。王某某本人与妹妹合资购买夏利车跑营运,因为办营运证费用很大,他家根本拿不出这笔钱。因此,他和妹妹合伙跑黑车(炼油厂范围有上百辆这样的黑车),他的妹妹跑白天,王某某就跑夜班。夏某是个有前科的被告人,他和妻子谢某某在甘家巷开了一个大排档,做快餐的同时兼做卖淫。这次聚众斗殴是因为从福建到甘家巷某建材打工的农民,他们无聊之极就找到大排档嫖娼,因嫖资引发斗殴。夏某在当地是恶名昭著,王某某是老老实实的本份人,他和夏某不是同伙,也没有任何亲戚关系控方指控王某某构成聚众斗殴,让当地老百姓非常惊讶,当地村委会反映,王某某在单位是个好工人,在家里是好儿子、好丈夫、好父亲。

二、案情研究

通过调查了解,辩护人坚定地认为检方认定王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罪有疑点,至少是证据不足。辩护人对案情有了深刻了解,确定正确辩护的思路就非常重要。从办案技巧上辩护人采取较低的起点,从证据不足入手,为什么采取这一策略而不采用无罪命题进行辩护,主要基于这样考虑:

(一)开始采用无罪辩护立论较高,会引起控方的高度警惕,把辩护人逼到绝境,一旦不能成功,辩护人的处境非常被动,还会给王某某带来不必要伤害。无罪辩护的要求很高,如果辩护人没有丰富的辩护经验,对庭审时有可能出现变数,缺乏合适的辩护观点,一旦发生重大改变,辩护人再要挽回,那就为时晚矣。

(二)选择合适的辩护方式,是取得成功的基础,从证据不足入手,可以隐藏锋芒,由严密的逻辑推理来证明控方的观点不成立,然后取得法官的采信,这是本案成功的第一步。

(三)待控方发现不利时,一审判决使得辩护成功,控方不能确信自己的失败,于是以寻求法学专家的帮助。然而专家意见的前提条件是信息不全面,导致结论错误,使二审法院驳回抗诉,无罪辩护成功。

三、办案技巧

(一)认真阅卷,吃透案情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规则,控方向法院移送指控被告人主要犯罪证据,这和以前控方移送全部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有所差别。辩护人在法院只能看到主要证据,其他的证据就无法看到,特别是对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就根本没有因此,这样就要求辩护人在认真阅读主要证据时,寻找契机或突破口,对案情的来龙去脉应当非常熟悉,吃透案情。

(二)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

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对侦查人员有严重的抵触,拒绝回答他们讯问,侦查人员对此极为不满。律师会见他,首先要安定他的情绪,取得他的信任,其次让王某某能如实讲述案发经过,从他的叙述中分析被告人在此案件的地位、作用,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王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三)认真审核相关证据,辨清真伪

指控王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仅为夏某的供述,从这一孤证反映王某某用夏利车两次将夏某等人送到案发现场,主观上是明知夏某纠集帮手参与斗殴,从王某某开“出租车”的身份也可以判定王某某客观上用夏利车帮助夏某等人实施了斗殴行为。但王某某拒绝承认自己主观上有明知,他的陈述在公安、检察院的笔录中前后均有一致性。

(四)走访调查,倾听当地村委会的意见

走访调查可以看清王某某的人品,家庭经济状况,特别是从其为人处世来判断,王某某会参与聚众斗殴吗?他和夏某之间有没有朋友或亲戚关系?他帮助夏某斗有何动机?带着这样的问题去调查,可以了解到王某某是某单位的下岗职工,在原单位是搞销售的,因单位解散,他下岗回家,为求生机,和妹妹合资买了一辆夏利车跑出租,上有70多岁的老母,其妻在外做钟点工,儿子18岁参加义务兵体检,(因王某某被逮捕,他也结束了当兵的梦)。王某某的个人品行是良好的,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当地百姓说,王某某怎么会参与夏某的聚众斗殴呢。辩护人走访调查中了解王某某与夏某之间没有朋友或亲戚关系,也不可能是夏某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因为王某某从夏某的犯罪中得不到任何利益。

(五)确定正确的辩护方案,是取得辩护成功的前提条件

王某某案件的辩护起点不能一步到位,起点要低些。因为辩护人无法确定公安机关会将一个无罪的王某某逮捕,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既然抓捕了王某某,起码也是有证据证实王某某是有罪的,特别是经过控方的审查后提起公诉,这是极为严肃而谨慎的,不可能疏忽大意。如果辩护观点从无罪入手,势必引起轩然大波,引起公、检、法机关的高度关注,会给辩护人极大的压力,对王某某亦有相当的压力。因为,辩护人对案件仅仅是有疑问,这些疑问还不足以让辩护人站在无罪的高度,展开有力的辩护。如果设立较高的起点,控、辩双方的辩论将极为激烈,这也增加无罪辩护的难度。因此,辩护人决定采取保守的方式进行辩护,隐藏无罪的锋芒,从认定王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罪证据不足着手辩护。这样可以降低控方的反应激烈程度,用证据不充分就不能认定王某某有罪。事实证明,一审法院采信辩护意见,辩护获得初步成功。

(六)充分重视控方的抗诉意见,积极应对,制定完胜方案

一审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控方为维护自己的观点,聘请省市著名法学专家提供法律意见书,因为控方未能真实、全面向法学专家阐明控、辩双方的意见,所以控方的观点有诱导作用,法学专家的错误意见未能被一审法院采信。控方却坚持自己的观点,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抗诉。二审的辩护方案与一审的辩护方案有所不同,二审的辩护观点起点更高,首先要坚持维持一审判决,其次从犯罪构成的要件上进行分析,重点突出王某某是“出租车”司机,夏某是乘客,两者为普通的驾乘关系,这种关系是客观事实,驾者不会为乘者去斗殴,这是常理,乘者也不会邀其参加斗殴。相关事实证明,夏某纠集10多人参加斗股,王某某充其量为一旁观者。案发后他觉悟不高,不积极报案或举报,这只能说明要加强国民素质,指控其行为构成犯罪将会是一起典型的冤案。

二审辩护意见起点高,辩护方式正确,二审判决认为王某某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条件,客观上王某某也没有实施任何斗殴行为从根本上作出无罪判决。这样使得该案件的无罪辩护获得完胜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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