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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广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刑初55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广沛,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沛县。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8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8)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广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广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6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龚广沛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沛县徐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沛城迎宾大道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将被告人龚广沛带至沛县国泰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龚广沛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56.6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广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2018)苏032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指认笔录及照片,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徐公物鉴(交物)字[2018]1085号物证鉴定意见,车辆类型确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车辆照片,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被告人龚广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龚广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广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广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广沛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龚广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广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新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