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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起诉韩某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返还8万元

时间:2015-08-05  【转载】       阅读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沛栖民初字第0004号
原告张某,男。
被告韩某甲,女。
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长顺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韩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韩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2014年1月2日经原告的亲戚介绍相识,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按照农村习俗,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88000元及买羊的钱1000元,后原告又给被告购买了手机、钻戒、转运珠、耳环、彩银,价值计8223元。2014年3月8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3月12日结束恋爱关系。后经媒人多次到被告家说合,被告韩某甲不愿意回来与原告生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88000元及手机、钻戒、转运珠、耳环、彩银,共计96223元。
被告韩某甲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前调查时向法庭陈述,2013年12月,经沛县孟庄土地庙的吕某某及张某的舅老爷介绍原、被告相识,2014年3月8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因原告不但不同意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还在我们同居后领别人到家里整夜打牌而发生矛盾,3月12日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双方认识后,原告主动给付被告彩礼款88000元,还给被告购买了手机、戒指、转运珠、耳环、彩银等财物虽然是事实,但因此事使被告的名誉受到了损失,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90000元。被告在原告家的财产有八组合家具、八床被子及盒其子里面的日用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月22日按照当地农村习俗,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88000元及1000元的买羊款,原告还先后给被告购买了手机、钻戒、转运珠、耳环、彩银等礼物,过礼时还给被告了八箱酒、八箱奶、八箱八宝粥、八条鱼、八只鸡等物品。2014年3月8日,原、被告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年3月12日双方解除婚约关系,后经媒人调解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在原告家的财物有:八组合家具一套、沙发一套,被子五床。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笔录、本院对被告的调查笔录及沛县公安局唐楼派出所处警工作登记表一份、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甲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双方便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四天后解除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因原告张某、被告韩某甲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本院依法酌情予以支持。对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因双方同居而使其精神受到损失,原告应赔偿精神损失费90000元的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被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与被告通过媒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而给付被告的88000元及原告给被告购买的手机(被告认可价值为2000元左右)、钻戒(被告认可价值为2000元左右)、转运珠、耳环、彩银应属于彩礼的范围,被告应予返还;而原告给被告1000元的买羊款以及购买的八箱酒、八箱奶、八箱八宝粥、八条鱼、八只鸡等礼品,属正常礼尚往来,应视为对被告的赠与,不属彩礼范围,被告不应返还;但考虑到被告与原告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两人毕竟共同生活了4天,综合以上因素,上述彩礼不宜全部返还,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0000元。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某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
礼款80000元;
二、原告张某返还被告韩某甲八组合家具一套、沙发一套,被子五床。
案件受理费2206元,由被告韩某甲承担1800元,原告张
杰承担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永
审 判 员  张长顺
人民陪审员  陈祥义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夏 伟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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