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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离婚判决书,还用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吗?

  您好,我和我的丈夫在离婚前共同经营着一个零食店,2015年为了零食店的资金周转,我和丈夫向朋友周某借款10万元。后来,由于丈夫有外遇被我发现,我要求离婚,丈夫却不肯,于是我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我和丈夫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分割。今年3月份,周某拿着借条催我还款,我能否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对抗周某让我还款的请求呢?

    沛县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条  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本案中您与您的前夫为了共同经营的零食店,向朋友周某借款10万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共同偿还。后来,您与您的前夫通过诉讼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从此条中我们可知,即使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已就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但依然不能免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共同债务,所以债权人周某依然有权要求您偿还债务。若您一方对此债务全部进行了清偿,您有权要求您的前夫承担部分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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