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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您好,我是一名大学教授,妻子张某是一家私企的员工,结婚后两人总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在这段婚姻持续了三年之后,我提出与妻子张某协议离婚,结束这段婚姻。妻子张某也认为这样的婚姻没有再继续下去的意义,便同意了我的提议。当对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分割时,张某觉得我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也应当作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这住房公积金当中应该有自己的一部分,但我认为住房公积金是自己和单位共同缴纳的,与李某无关,住房公积金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我想问一下,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住房公积金吗?

    沛县律师解答

您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张某有权要求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由职工和单位共同缴纳的,用来对职工的住房进行保障的制度,也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您认为该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想法是错误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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