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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卖掉房子怎么办

时间:2020-02-26    阅读

 您好,我跟李某结婚三年后,终于靠两人的努力买下了房子。在办理房产登记时,由于出现了一些意外,使在填写房屋所有权人时仅登记了我自己的名字。两年后,我生意失败,欠了别人一些钱,但我又不想告诉出差在外的李某,打算先把房子卖了用以偿还债务,等以后再向李某解释。于是我联系了买家秦某,秦某在仔细检查了我的房产证及相关证件,并对房屋进行检查后决定购买,当天交付了全款,并于第二天办理了过户登记。出差回家的李某发现房子已经卖给别人,很是吃惊。她认为这房子是她与我的共同财产,我无权自己处分,要求秦某返还该房产。那么请问,对于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沛县律师解答

您好,对于您擅自处分您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应当区分对待。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  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2)对日常生活中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应当平等协商若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擅自和他人作出决定的,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所有权。而所谓的善意取得,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三个要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可见,善意取得也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只有当满足这些条件后,才会构成善意取得。您所说的这种情形下,您属于无处分权人,擅自出售了您与李某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但第三人秦某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与注意义务,应当认定为善意,且已交付了全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秦某善意取得了该房屋,此时李某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秦某归还该房屋。但对于李某所受到的损害,法律也规定了其他的救济途径,就是当您擅自处分您与李某夫妻共有的房屋而给她造成损失的,她可以向您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  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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