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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养老保险如何分割?

沛县法律咨询

    您好,我今年30岁,和吴某是2015年登记结婚的,双方都是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婚后我们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决定离婚。对于其他财产分割没有争议,唯独对于他的养老保险金怎么分割,我们意见不同。我认为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而他却认为养老保险金属于他个人的财产。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们离婚,他的养老保险金该如何分割?

    沛县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吴某应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  同时又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由于吴某尚未退休,你们二人在离婚时对养老保险金的具体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是,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的吴某个人实际缴付部分,是可以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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