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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经营的公司,离婚时如何处理

沛县法律咨询

    您好,我与董某于2009年结婚。结婚后,董某一直没有固定工作,闲置在家,我承担家庭所需的各项费用。2011年,我们二人协商,以夫妻共同财产借给董某开一家小公司,法人代表为董某自己。我们当时约定,他赚钱后偿还我20万元,并向我打了欠条  。后来董某生意越做越红火,赚钱后的董某经常夜不归宿,我最近听说他在外面包养了情人。我已经无法忍受董某,准备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董某返还开公司时的借款20万元。董某不同意,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偿还。那么请问,法院会如何判这部分借款?

    沛县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且,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还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虽然董某用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营自己的公司,但董某出具了借条  ,应视为你们双方对这部分财产的归属作出了书面约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因此,您要求董某偿还借款的请求受法律保护,董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您20万元。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夫妻之间的借贷协议要发生效力必须以离婚为条件,如果不离婚该协议就属于效力待定,仅以此要求对方偿还借款而不离婚,法院是不支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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