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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经常殴打妻子,导致妻子与他人同居,离婚时双方可以互相要求损害赔偿吗

时间:2020-03-11    阅读

    沛县法律咨询

    您好,我想替我的好朋友苏某咨询一下关于离婚赔偿的问题。事情是这样的:苏某的丈夫柳某平时不务正业,爱赌博、爱喝酒,每次赌输了或者喝多了,回来就打苏某。为此,苏某报过几次警也没有用。后来,苏某因长期得不到家庭的温暖,便与别人同居了,后来被柳某发现,二人准备离婚。柳某却说离婚可以因为是苏某行为不检点才导致离婚的,要求苏某对他进行赔偿。我想问下,苏某是否应当对柳某进行赔偿?苏某有权利要求柳某赔偿吗?

    沛县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您所说的情况,苏某有配偶还与他人同居,此时苏某是“过错方”;而柳某经常对苏某实施家庭暴力,柳某又是“错方”。对于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  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初衷就是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害给予救济和补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行为,就不符合该制度的适用条件。鉴于苏某和柳某都不属于“无过错方”,因此,他们二人中的一方或者双方都不能在离婚时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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