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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分手后财产如何处理

    沛县法律咨询

我和曹某2009年于网上相识,2010年开始同居。同居后我们共同经营了一家小餐馆,我负责买菜、做饭等,曹某负责收钱。我要求结婚,曹某却一直拖延。既然曹某不肯和我结婚,现在我想和她分手,并分割这几年来经营餐馆获得的共同收益。可是,曹某既不同意和我分手也不想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和曹某分手,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会受理吗?我们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分割?   

沛县律师解答

由于同居关系不属于我国《婚姻法》保护的范围,故您和曹某的同居关系并不受我国《婚姻法》保护,您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也不能比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质予以处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鉴于您所说的情况,您二人是未婚同居,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如果您单纯地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是,您如果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或者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应当受理。至于您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分割;没有约定的,法院会在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上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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